人民財評:全國首個"誠實債務人"破產案意義重大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裁定債務人呼某破產,此案件成為全國第一例實行破產清算的標志性案件。
個人破產指自然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對其債務進行豁免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制度。個人破產制度的設立是為了幫助“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盡快從債務危機中走出來,重新參與社會活動,為社會創造財富。2020年8月3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發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下稱《條例》),並於2021年3月1日起在深圳地區實施,這是我國首部地方性的個人破產法規。
個人破產制度是保障社會利益之法。在個人發生債務危機時,通過個人破產制度進行和解、重整或者清算,既可以避免個人背上沉重的債務,減少“跑路”現象,也可以避免債權人暴力催收、搶先執行等暴力違法行為。同時,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條例》規定了破產撤銷權、無效行為制度、失權與復權制度,這些都是打擊債務人逃廢債行為的有力“武器”。因此,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使“社會利益得到保障”,秉持誠實守信、鼓勵創新、保障生存的立法目的,激勵債務人積極融入社會、創造財富,客觀上使各方利害關系人減少損失,同時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個人破產制度是促進市場經濟之法。個人破產制度是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應有之義。《條例》正式施行,個人破產程序作為一種針對自然人設計的市場退出機制,就有了法律依據。破產法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其實施必須是市場化、法治化的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建立個人破產登記制度,及時、准確登記個人破產重大事項,並依法向社會公開個人破產相關信息。”將債務人破產程序的啟動、進行和結束公布於眾,一方面,可發揮懲戒和教育的作用,通過社會公眾的監督,協助司法機關更好地調查債務人的欺詐和違法行為,打擊借破產逃債的行為。另一方面,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為其他市場主體的決策提供信息參考,促進市場經濟高效有序運轉。
個人破產制度是優化營商環境之法。《條例》對於構建完整的現代破產制度和市場退出制度,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有著重大意義。一方面,個人破產制度主要適用於“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給予創業失敗的個人重生的機會,有利於在社會中形成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投資氛圍,優化營商環境。另一方面,個人破產信息共享和公示機制也會完善社會信用體系。2021年8月18日,深圳市印發《關於建立破產信息共享與狀態公示機制的實施意見》,在國內率先建立個人破產信息共享和公示機制,確保從破產風險發生、破產案件審理、破產事務辦理到破產信用修復的各個階段,始終貫穿債務人誠信免責的破產理念,確保債權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權與監督權,拓寬公眾對破產制度運行的了解監督渠道,凝聚社會對破產改革共識和制度信心。破產信息的全流程、廣角度、多渠道公開,將會加大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供給,提升優化營商環境,構建市場化、法治化的社會信用體系。
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設立和完善,並非一日之功。深圳市關於個人破產制度的立法,全國首位法律意義上的“破產人”產生,為我國構建個人破產制度提供了良好的范本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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