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縱橫:規范電商平台促銷行為
11月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明確要求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的,應當顯著標明條件﹔開展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的,應當顯著標明期限﹔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准。該《規定》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促銷活動變得越來越常態化,“雙11”網絡電商平台就推出了各種優惠券、折扣券乃至“紅包雨”等促銷手段。促銷手段展現出有力刺激的同時,也越來越復雜,套路越來越多。很多折扣規則的背后,附加條件或者參照標准不明。《規定》的出台頗具現實針對性,進一步規范經營者促銷行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為新發展格局下全面促進消費、擴大內需,提供了又一重制度保障。
針對促銷行為,規范明確不隻限於網上,線下促銷活動同樣需要遵守規則,接受同等約束。這要求相應的監管也應有針對性地跟進。如《規定》明確,未標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准﹔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為基准。網絡可以“留痕”,這個基准方便確認,但線下促銷如何有效執行,考驗著監管的智慧。
促銷手段傾向於“套路化”,本質上是營銷方式創新不足以及過於依賴營銷而忽視產品和服務品質所致。通過明確的規范去除過度營銷的泡沫和套路,可讓經營者更好思考如何將消費者的注意力拉回到對產品與服務質量的關注上。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公報明確提出,堅持擴大內需這個戰略基點,加快培育完整內需體系。優化消費環境,正是提升社會消費信心、擴大內需的重要一環。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的規范與否,看似只是整個消費環境優化中的一部分,卻與每個人的消費行為息息相關,對此予以規范,也是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內在要求。
(摘編自《湖南日報》,原題為《給促銷套上“籠頭”,為擴大內需護航》)
《 人民日報 》( 2020年11月16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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