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讓進城落戶的農民子女在老家還能有“家”

 斯傳

2020年10月21日08:33  來源:北京青年報
 

自然資源部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國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農業農村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作出答復。就該建議中提到的“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問題”,答復明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

在我國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使用權屬於房屋所有人,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基於村民的特定身份而取得。按照傳統的理解,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也不能被繼承。隻要農民子女將戶籍遷到城市,老家的宅基地,連同其他一切村集體福利,統統就與他們無關了。

由於拆遷等原因,一些村集體近年來獲得了不少集體收入可以分配,子女戶口早早遷往城市的那些家庭,就成了利益受損者。農村戶口的含金量變高,本身是反哺農村的好事,但這裡面潛藏的不公平同樣顯而易見。此次多部委的答復明確,農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子女繼承,突破了宅基地現有身份限制,是一個重大的進步。

上述答復同時強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被單獨繼承”。“不能被單獨繼承”的意思是,根據房地一體原則,城鎮戶籍子女在繼承老家房子的同時,可以一並繼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但如果老家房子沒了,原有宅基地使用權不可以被單獨繼承。應該說,有房子的宅基地和沒房子的宅基地,對城鎮戶籍子女來說,都是基於血緣而非村民身份的特殊繼承,兩者之間沒有本質區別,為何沒房子的宅基地的使用權就不能繼承呢?

宅基地的使用權不能被單獨繼承,意味著宅基地上的房子如果倒塌了,繼承來的宅基地使用權就被自動收回了,這也意味著,城鎮戶籍子女其實只是暫時繼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權。從這個意義上說,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被農民的城鎮戶籍子女繼承,這種繼承權並不是十分完整的。根據現有相關法規,戶口進城的村民及其子女,對於老家的房子隻能修繕而不能改建,隻要戶籍仍在村中的老人去世,城鎮戶籍子女就不能回村蓋房,哪怕拆了祖宅重蓋也辦不到証。

由此延伸出另一個問題:對農村土地的承包權,農民的城鎮戶籍子女能否繼承?如果父母不在后,城鎮戶籍子女就自動喪失了對自家田地的承包權,那麼農村老人將鮮有財產可供子女繼承。相比之下,城裡的房子,無論當初是父母免費分來的,還是房改房低價得來的,都可以給子女繼承。城市和農村的年輕人,起步時能夠獲得的父母支持本身就差距較大,接著兩者的繼承權又出現較大的不同,最后導致的差距就可能更大了。

城市化大趨勢下,農民子女進城落戶,是歷史發展的必然。在此過程中,不能讓他們在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權的繼承問題上付出巨大的潛在代價,否則將不利於進一步推進城市化,也不利於公民的權益保障。當父母不在了,老家既沒有自家宅基地,也沒有自家田地,老房子隻能任其倒塌,沒有辦法改建——這些走出農村的年輕人,在老家事實上已經沒有“家”了,長此以往,不少農村勢必越發凋敝下去。

為了讓戶籍進城的農民子女,在老家還能有“家”,為了讓從農村走出的年輕人,將來還能有老家可回,宅基地使用權可由農民的城鎮戶籍子女繼承,還應在制度設計層面更加平衡完善。

(責編:郝晨錄、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