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銀川當地媒體報道,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一對老年夫妻歷時兩年,才在當地民政局辦成了離婚手續。老人的女兒稱,“卡殼”的原因是母親是盲人,簽字不合格,為此練了一年的字。
失明老人離婚,歷時兩年才辦成離婚手續,是不是真如當事老人女兒所言,是因為簽字不合格,練了一年的字,才達到民政局要求的簽名標准,這還有待進一步調查和核實,目前不宜輕信一方之言。但當事人在簽名環節遇到困難是事實,這反映出盲人等殘疾人特殊群體在辦理離婚業務時沒有享受到無障礙服務,辦理過程存在不便之處。
夫妻兩人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必須表達夫妻雙方真實意願。在辦理離婚証的一些環節中,夫妻雙方親筆簽名是確保表達真實意願和體現自願性的重要方式。而且,根據民政部印發的《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九條規定,頒發離婚証,需要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証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中簽名並按指紋,該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換言之,民政局要求辦理離婚業務的盲人在一些協議、証明文件上簽名,符合業務流程要求。如果真如民政局所言,這次業務是把能省去的環節都省了,確實談不上故意刁難人。
然而,從生活常識角度說,盲人離婚簽名是一件較為困難的事情。實際上,在技術手段發達的今天,盲人辦理離婚手續,表達真實意願並不一定需要親筆簽名,按手印與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考慮讓簽名困難的盲人、文盲等特殊人群直接以按手印代替簽名。現實生活中,文盲人群辦理一些業務就是以按手印代替簽名。而且,現在視頻音頻設備技術發達,對待特殊人群,民政局也可以把全程錄像作為輔助手段,保障當事人表達真實意願、避免造假。
因此筆者認為,民政部門等職能部門應當從方便和關愛殘疾人的角度出發,把面向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服務作為公共服務的一種標配,及時糾正離婚必須同時簽名和按手印、必須本人到現場等規定。多用技術手段防止造假,切實方便殘疾人辦理業務,這也是現代文明社會和公共服務的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