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鼓勵舉報風險隱患需要法治保障

本報特約評論員

2020年03月11日07:47  來源:北京青年報
 

要最大限度減少和避免安全生產事故,關鍵是治理關口前移,在事故未發生前採取多種措施。無論是推動刑法修正案中將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入刑,還是鼓勵社會輿論、企業職工對安全風險隱患“吹哨”,都有望在事故發生之前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從長遠看,“吹哨人”制度還應當在更多領域推廣。

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尚勇3月10日在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今年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將頒布出台,《危化品安全生產法》將報國務院和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將修訂《煤炭安全生產條例》等法規,推動《刑法修正案》中將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入刑,加大安全生產整治力度。鼓勵社會輿論、企業內部職工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歡迎對安全風險隱患進行舉報。

今年我國安全生產領域將有多部法律法規修訂或出台,這對加強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都十分重要。其中,推動刑法修正案中將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入刑,以及鼓勵社會輿論、企業內部職工參與監督,對安全風險隱患“吹哨”,頗值得關注。前者意味著刑法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懲治不止在事發后,還將延伸到事故前,這對於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最大化保護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后者用制度鼓勵社會輿論、企業內部職工“吹哨”,同樣是一大創舉。

我國食品藥品領域已經引入“吹哨人”制度。2017年8月,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財政部印發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規定,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內部人員舉報的,可在獎勵標准上追加獎勵金額。食藥監“吹哨人”制度實行以來,收到的良好治理效果和社會效果,為其他相關領域引入“吹哨人”制度提供了積極的參考。

在安全生產領域,現行《安全生產法》規定,對於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根據《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規定,以現金獎勵來鼓勵舉報人舉報,但對“舉報人”沒有細化,沒有明確提出鼓勵社會輿論和企業內部職工進行舉報。這一點有望在新的法律法規中得到彌補。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是否明確鼓勵社會輿論和企業內部職工等“吹哨”,效果是不一樣的。如果制度中明確鼓勵舉報安全風險隱患,一則對社會輿論、企業內部職工等是一種有針對性的提示,即特意提醒有關人員留意並舉報安全風險隱患﹔二則對舉報人特別是企業內部職工是一種特別的鼓勵,包括舉報后可能獲得較高的物質獎勵﹔三則要求舉報受理部門更好地保護“吹哨人”安全,未能依法履職而導致“吹哨人”權益受損的,有關人員須受到追究。

相比其他舉報人,企業內部職工舉報安全風險隱患具有獨特的優勢。比如,企業職工更了解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內幕”,更容易在第一時間發現安全風險隱患,同時也便於獲取第一手証據。所以,用制度明確鼓勵企業內部職工“吹哨”,以更多獎金回饋“吹哨人”,是進一步杜絕安全生產隱患、保障生命財產安全的一大良策。

此次疫情期間發生了一些安全事故。如3月2日,福建福平鐵路天馬山大橋施工現場發生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傷。3月7日,福建泉州市鯉城區欣佳酒店發生樓體倒塌事故,已造成20人死亡,目前仍有多人被困。試想,如果安全生產領域有“吹哨人”制度,這類事故在發生之前,所存在的風險隱患就可能被企業內部職工舉報,悲劇或許就能避免。

要最大限度減少和避免安全生產事故,關鍵是治理關口前移,在事故未發生前採取多種措施。無論是推動刑法修正案中將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入刑,還是鼓勵社會輿論、企業職工對安全風險隱患“吹哨”,都有望在事故發生之前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從長遠看,“吹哨人”制度還應當在更多領域推廣。

(責編:仝宗莉、曲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