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報:戰“疫”殉職的醫護人員 理應得到法律的充分褒揚

歐陽晨雨

2020年02月21日08:25  來源:中國青年報
 

在社會各界的聯手防控下,新冠肺炎疫情向著“連降”“清零”的方向發展。作為防控疫情主力的廣大醫護人員和防疫工作者,付出了頗為壯烈的代價。據國家衛健委2月14日發布的數據,截至2月11日24時,全國共報告醫務人員確診病例1716例,佔到全國確診病例的3.8%。其中有6人不幸犧牲,佔全國死亡病例的0.4%。同一天,據“中央政法委長安劍”發布的信息,已有20名警務人員在抗“疫”中犧牲,其中包括12名民警和8名輔警。疫情仍在持續,這些數字還可能增加。

醫務人員、警務人員都是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英雄,都應得到善待與褒揚。近日,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聯合印發《關於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犧牲人員烈士褒揚工作的通知》,指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承擔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採集、病原檢測以及執行轉運新冠肺炎患者任務等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職,或者其他犧牲人員,符合烈士評定(批准)條件的,應評定(批准)為烈士。

這一《通知》是對法律規定的再明確。對於烈士評定工作,主要由《烈士褒揚條例》及《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來規范。兩者的區別,主要是褒揚對象有所不同。根據《烈士褒揚條例》等法規,公民符合“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等五種情形的應評定為烈士。對於現役軍人,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和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犧牲,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犧牲等,也可按照《烈士褒揚條例》評定為烈士。

社會現象是復雜的,法律規范總是抽象的。雖然,法律沒有在字面上提及在新冠肺炎等疫情防控工作中犧牲的公民,但立法精神已赫然在列。所謂烈士,俠之大者也,當一個公民為國家、為社會、為他人甘願犧牲自我,這種高尚而可貴的精神,理應得到國家法律的“補償”與“回報”,而這也是民心所盼。凡是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中犧牲的醫務人員和防疫人員,包括醫生、護士、警察、軍人等特殊主體,也包括其他普通公民,既然他們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獻出了自己的寶貴生命,那麼就應當因這種舍己為人的英雄壯舉,被依法評定為烈士。

《烈士褒揚條例》規定:“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全國的烈士褒揚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烈士褒揚工作”“軍隊評定的烈士,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送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面對公眾的呼吁,有關部門迅速回應,體現了對抗擊疫情英雄的充分尊重,在全社會營造致敬英烈、關愛烈屬的濃厚氛圍,有利於激發士氣斗志,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凝聚精神力量。

魯迅曾說過,“我們從古以來,就有埋頭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為民請命的人, 有舍身求法的人”,他認為這就是中國的脊梁。在這場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全民戰、阻擊戰中,那些逆行而上、不畏犧牲的醫護人員,就是人民的英雄,就是中國的脊梁,他們理應得到法律的充分褒揚。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