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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人民要論:抓好農村重點改革任務

張紅宇
2020年02月18日05:21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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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提要

  貫徹落實今年中央一號文件精神,聚焦農村土地制度、經營制度與產權制度深化改革,對於農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保障農村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農村土地制度創新上,著重實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與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相適應,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大力培養新型職業農民﹔全面推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通過改革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實現共享發展、共同富裕。

 

  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對標對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強調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加快補上全面小康“三農”領域突出短板。文件對抓好農村重點改革任務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部署。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精神,聚焦農村土地制度、經營制度與產權制度三個重大問題不斷深化改革,對於農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保障農村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農村土地制度創新重在實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

  土地制度創新是我國農村改革的主線。以改革開放前的人民公社體制為歷史起點,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人民公社時期,農村土地制度以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經營為主要特征﹔1978年后,農村開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現土地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兩權分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在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上,實行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兩權分離”和“三權分置”都建立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去年11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並長久不變的意見》,是對黨的農村土地政策的繼承和發展,其主要政策內涵可概括為:保持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長久不變,保持農戶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基本權利長久不變,保持農戶承包地穩定。保持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既保障了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又讓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有穩定預期,放心流入土地,對農民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而言都是“定心丸”,能夠有效激發現代農業發展活力,穩步有序推進城鄉融合,維護農村社會長治久安。

  改革開放40多年來,盡管我國農業勞動力的絕對數量不斷下降,佔全部勞動力的比例不斷降低,但農產品產量持續增加,農業產業結構不斷優化升級,土地適度規模經營不斷推進,土地制度變革和創新的績效十分明顯。在我國,實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土地經營權流轉形成的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由農戶擁有的承包權派生出租、轉包、互換、入股等多種方式,讓第三方分享其經營權﹔另一種是土地經營權不流轉,農戶將重要的田間作業環節托轉給新的服務主體,即實踐中的土地經營全托、半托形式,形成服務的適度規模經營。這兩種方式都形成了新條件下土地農戶承包經營權的共享,在人多地少的情況下,為小農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找到了切實可行的路徑。從長期趨勢看,服務的適度規模經營產生於土地的適度規模經營,隻有實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服務的供給才更有可能降低成本、保障質量、提升專業化水平。為此,需要在工業化、城鎮化推進過程中,創造條件使轉移出去的農村勞動力和農村人口真正成為城市市民,為留在農業內部的從業者提高生產經營效率、推進土地規模化和服務規模化創造條件。

  需要強調的是,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承包權的轉讓等都要尊重農民意願,這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要把握好土地經營權流轉、集中和規模經營的度,把握好農戶土地承包權轉讓的經濟社會發展條件。不管怎麼改,都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把耕地改少了、把糧食生產能力改弱了、把農民利益損害了,這是必須明確的底線。

  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高農業人力資本水平

  與土地制度創新相伴生的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新型職業農民佔第一產業從業人員的比重持續增加,既是土地制度創新的結果,也是農民內部分工分業的要求。引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有序發展,打造一支高素質的職業農民隊伍,更好推動現代農業發展,需要細致規劃、長遠布局。

  培育壯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關鍵是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培育發展家庭農場。家庭農場更多聚焦於糧、豬等資源性農產品產出,既能保証最大產出,又能有效降低生產成本,在農業生產中具有重要地位。二是充分發揮合作社把農民組織起來這一核心功能。合作社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可以為成員提供專業服務、節省生產成本、拓寬交易渠道、降低交易費用、增加成員收入,對於農民與市場、農村與城鎮、農業與二三產業的連接具有重要意義。三是凸顯農業企業在現代農業中的引領地位。通過“公司+農戶”“公司+合作社+農戶”等組織模式,充分發揮農業企業的示范效應和導向性作用,使企業與農戶形成利益共同體。四是增強社會化服務組織服務農民的紐帶功能。在近年來新興的托管、半托管等農業服務模式中,社會化服務組織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滿足了農業勞動力兼業化、老齡化導致的農業對經營性生產服務的需要,也為現階段實現適度規模經營提供了新的選擇。此外,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各司其職、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的基礎上,要根據發展環境與需求,通過“公司+合作社+農戶”等具有創新性、可持續性的組織經營形式,尋求主體之間的聯合經營,建立利益聯結機制,實現互利共贏,在整體提高農業生產力的同時,促進各經營主體的收益最大化、風險最小化。

  在培育壯大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同時,要大力培養新型職業農民,不斷提高第一產業從業者的人力資本。應引導新型職業農民努力做到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有情懷。農業生產周期長、見效慢,發展仍面臨著一系列問題與挑戰,需要從業者具有鄉土情懷,真正喜歡農業、熱愛農村﹔擺正心態,不急於求成、不急功近利,努力提升自身專業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能力,成為符合現代農業發展要求的高素質人才。二是有工匠精神。進入新世紀以來,農業的技術水平不斷提升。無論從事資源性農產品生產,還是開創新產業、新業態,都要發揚工匠精神,追求品質、注重細節、精益求精,這也是實現農業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三是有創新意識。無論促進傳統農業向高端發展,還是發展農業新業態新模式,如農業觀光旅游休閑、民宿產業、互聯網+農業、智慧農業等,都需要增強創新意識。特別是隨著新業態新模式的發展,很多新職業涌現出來,為新型職業農民的成長開辟了廣闊空間。四是有社會責任感。應著力培養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各類產業化經營組織的帶頭人,鼓勵他們不僅自己致富,而且增強社會責任感,帶動越來越多的普通農民群眾共同發展、共同致富。

  全面推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繼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重大制度創新之后,中央部署的又一項管全局、管長遠、管根本的重大改革任務,事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制度基礎,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舉措。要通過改革,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縮小地區差距、城鄉差距,實現共享發展、共同富裕。全面推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應堅持以下幾個結合:

  與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結合起來。農村基層黨組織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對於強化黨對農村基層工作的領導具有重大意義。一方面,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利於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組織、增加集體經濟收入,有利於更好發動群眾、組織群眾,在基層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另一方面,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有利於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基層治理體系,進而形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與黨的基層組織建設之間相互促進、良性循環的關系。

  與新產業發展結合起來。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充分盤活用好集體所有的閑置房屋和山林、池塘水面等資源,結合各地歷史人文等區域特色,積極發展新產業新業態,促進集體資源向集體資產進而向集體資本轉變。浙江、江蘇、四川、貴州等地鼓勵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依托山水資源,發展觀光旅游休閑產業、物業租賃經濟、配套服務經濟等新業態,不僅促進了傳統農業轉型升級,而且將農業現代化推向新高度,開辟了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新路徑,顯著增強了農村集體經濟實力。

  與農民在農業內部就業增收結合起來。利用集體資產發展農產品加工、休閑觀光、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新業態,吸納更多農民就地就近就業,在提升農民職業技能水平的同時,促進農民收入多元化。尤其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形勢下,更應充分挖掘現代農業的潛在優勢,培育發展多元化產業,為農民提供就業機會、拓展增收空間。

  與新的集體經濟發展形式結合起來。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服務性合作社等的產生與發展,是農村組織形態創新,為農村經濟發展注入了新動力,拓展了農村雙層經營體制的內涵。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將集體經營性資產以股份或份額的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能夠使農民作為集體資產所有者、管理者、受益者的權益得到切實體現。

  與鄉村治理結合起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利於促進鄉村治理主體權利關系的優化,使組織與個人的關系更加明晰,提升農民參與基層治理的意識與能力,豐富基層協商民主的有效實現形式,促進鄉風文明,對提升鄉村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單位:清華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


  《 人民日報 》( 2020年02月18日 09 版)

(責編:岳弘彬、董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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