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年初公布《〈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簡稱“意見稿”),目前正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據報道,“意見稿”中有關增設互聯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認定依據的規定,引起了法律界、企業界,特別是互聯網業界的廣泛關注。專家認為,反壟斷法引入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的考量要素,有助於我國在互聯網行業實現反壟斷執法“零的突破”。
我國《反壟斷法》實施已進入第十二年。隨著經濟進入新的發展階段,以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為代表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迅速崛起,讓反壟斷執法面臨許多新的課題和挑戰。作為實施以來的首次大修,《反壟斷法》修訂擬將互聯網新業態的壟斷行為納入規制范圍,並大幅提高處罰標准,體現了法律保持穩定同時又與時俱進的特征,也表明在互聯網巨頭林立的當下,迫切需要對“互聯網壟斷”進行科學界定和嚴格遏制。
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迅猛發展過程中,一方面通過創新提高了市場效率,另一方面也可能帶來不同程度的壟斷性,最典型的就是大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近年來,國內互聯網領域,特別是電商行業競爭白熱化,如有電商巨頭以多種手段要求商家隻能在自己這一家平台上作促銷,限制商家與其他電商平台交易(俗稱“二選一”),就被不少人視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
上述“意見稿”明確,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的能力”等因素,同時明確,“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據此,對互聯網領域、電商行業市場出現的“二選一”、低價傾銷、捆綁搭售等現象,特別是引發互聯網企業之間糾紛的具體銷售行為或競爭行為,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就可以綜合考量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數據能力等因素,判斷涉事企業是否形成並濫用了市場支配地位,是否構成了排除、妨礙競爭的壟斷行為。
壟斷是開放和公平競爭的天敵,制定《反壟斷法》的目的,在於保護開放的市場環境,推動形成公平、合作的良性競爭局面,鼓勵在開放市場和公平競爭中大膽探索創新。“意見稿”增設互聯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認定依據,既有利於防止一些探索創新和正常競爭之舉被擴大化認定為壟斷行為,也有利於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按圖索驥”,合理、准確判斷相關企業是否形成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相關行為是否構成壟斷。這既是對互聯網探索創新和正常競爭的鼓勵和保護,更有利於對各種形式的互聯網壟斷行為進行有力遏制。
我國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手段上有顯著區別:前者屬於公法范疇,旨在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公平競爭的機制,強調行政執法機關的主動作為﹔后者屬於私法范疇,旨在維護商業倫理道德和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主要通過私人訴訟來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市場監管總局作為行政執法機關,在反壟斷執法和此次修法上都表現出了主動作為的態度,這也從一個側面昭示了我國遏制“互聯網壟斷”的樂觀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