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警惕任性的行政處罰消解執法公信

史奉楚

2020年01月14日07:56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警惕任性的行政處罰消解執法公信

近日,網傳安徽亳州一名男子因違法停車被交警貼罰單,事后將罰單拍照發在朋友圈,並配文“奶奶的腿,接個小孩停十分鐘一百”。次日,該男子被當地派出所傳喚並被行拘。1月13日,亳州公安發布情況通報稱,亳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視,已組織督察、法制部門和派駐紀檢監察組組成聯合調查組,實事求是地對該事件展開全面調查。根據調查情況,如發現存在執法不當問題,市公安局將堅持有錯必糾、絕不護短的原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按說,侮辱、辱罵他人本來就是不文明乃至違法行為,因受到處罰而辱罵執法人員更是錯上加錯,因而,如果行為人確實有辱罵行為,對其施加行政處罰並無不可。但應認識到,行政處罰必須遵循適當、比例原則,不該隨意而為,否則不僅無利於維護執法尊嚴,反而會使法律權威受損。

梳理報道可知,一些人因交通違章受到處罰后,心生不滿,通過微信群或朋友圈赤裸裸地辱罵執法人員,進而受到處罰。可以說,因這樣的行為受到處罰一點也不冤。要知道,朋友圈或微信群並非他人不可見的“私家花園”,而是微信好友和群友均可圍觀的公共網絡空間。通過該途徑辱罵他人顯然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規制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執法機關對其進行處罰合情合理合法。

根據現代法治原則,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時理當遵循比例原則、適當原則。即行政處罰應該公平、公正,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做到過罰相當。對此,行政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均規定,實施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並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通俗而言,對於輕微的違法就該給予輕微的處罰,如果施加較重的處罰,既有違比例原則,也有挾私報復的嫌疑,破壞公眾對法律和規則的預判,損害法律權威。

具體到此事件中,當事人因違法停車被貼罰單后將罰單發在自己朋友圈並配文“奶奶的腿,接個小孩停十分鐘一百”,這一行為本身並得不出其有辱罵他人的性質。因該行為沒有明確的對象,既有可能是行為人對自己違章停車被處罰的抱怨和調侃,埋怨自己不該違章停車﹔也有可能是對處罰不滿,認為該處罰過於苛刻﹔還有可能是對執法人員進行侮辱。

因而,在沒有其他証據相印証的情況下,顯然不該妄加揣測,將其視為對執法人員的侮辱,否則就有違以事實為依據的基本原則,屬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退一步而言,即便當事人確實有發泄不滿、辱罵他人的嫌疑,是否就一定應該予以行政拘留?

必須強調,現代法治社會中,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循公正和過罰相當原則。如果隨意而為,對非常輕微的違法行為實施較重的行政處罰,或者對違法事實不明顯的行為升格為違法行為,這既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侵害,也是對公眾朴素認知的突破,更是對執法機關形象和法律權威的“自毀”和消解。這理當引起執法機關的警覺,應將公正和過罰相當原則作為不可逾越的底線貫穿行政處罰全過程,確保所有行政處罰經得起事實和法律檢驗,經得起公眾檢視。

(責編:董曉偉、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