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思想家、比較法學創始人之一的孟德斯鳩曾說,“為某一國人民而制定的法律,應該是非常適合於該國的人民的。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竟能適合於另外一個國家的話,那只是非常湊巧的事。”這一表述,通俗來說,就是法律制度必須本地化,即必須符合一個國家所倡導的價值、所傳承的文化、所遵循的社會、經濟、政治等諸要素。
2017年3月15日,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民法總則》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立法目的寫入了第1條,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成為《民法總則》的宗旨和靈魂。總則編作為民法典草案的開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順理成章地成為整個法典第一條的重要內容和整個法典的價值所倚。
綜觀整個民法典草案,“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4字基本內容,在草案中都有體現。比如富強,富強即國富民強,這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經濟建設的應然狀態,是中華民族夢寐以求的美好夙願,也是國家繁榮昌盛、人民幸福安康的物質基礎。傳統民法以交易為中心,本質上就是服務於交易和財富的創造。民法典草案所包含的物權制度、合同制度、知識產權制度,其實就是力圖通過對私人權利的保護,鼓勵社會成員積極創造財富、積累財富並最終達到共同富裕,實現民富國強的價值目標。
再比如說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誠信”二字,更是寫入了民法典草案總則編的基本原則。誠信原則是民法的核心價值。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法之所以能夠成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就在於市場經濟是以誠信為基礎的契約經濟。民法典草案編纂在總則編中倡導誠信的價值原則,更在物權編、合同編的許多具體條款中建立起誠信利益導向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營造誠信價值觀的法治環境。“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誠信是人類社會千百年傳承下來的道德傳統,也是中華民族為人處事的基本要求,表征出強烈的民族精神。
民族精神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兩部分也有著濃墨重彩的表現。在婚姻家庭編,民法典草案新增了30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是人生的大事,離婚更是關系到家庭的幸福和社會的穩定,以及有時候不得不面對的子女問題。設置冷靜期,可以有效減少沖動型離婚,讓夫妻雙方從油鹽醬醋、家長裡短等瑣碎爭端中暫時走出來,冷靜思考婚姻是否值得繼續維系。這樣的制度安排,與人民司法長期奉行的“勸和不勸離”的審判路線一致。
在繼承編,民法典草案增加了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該規定有效地擴大了代位繼承的范圍,是法律與時俱進的積極表現。我國繼承法是上世紀80年代的產物,法律隻規定了“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的情形。但是,隨著我國家庭規模的縮小,甚至出現了“丁克”“失獨”等情況,法定繼承人也在減少。現實生活中,沒有子女的老人經常會受到侄兒、侄女等非法定繼承人在生活上的照顧甚至是扶養。民法典草案設計這樣的制度補充,實際上也是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愛老、助老的傳統美德。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獨特的文化傳統,獨特的歷史命運,獨特的基本國情,注定了我們必然要走適合自己特點的發展道路。”在這個意義上,民法典草案體現的中國民法濃厚的時代性、鮮明的民族性,實際上也是立法過程中文化自信的外在表征。這也再次說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從中國國情和實際出發,走適合自己的法治道路,決不能照搬別國模式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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