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靈活就業者的工傷保障不能隻靠“自理”

林琳

2019年12月24日08:12  來源:工人日報
 
原標題:【社評】靈活就業者的工傷保障不能隻靠“自理”

  不管是納入統一的工傷保險,還是建立單獨的商業保險,對新業態中靈活就業者的勞動保障、權益維護,都應加快節奏,力爭有實質性的推進,從而跟上現實發展的步伐。

  據《工人日報》12月21日報道,近日,以北京地區外賣、快遞、同城速遞為調查對象的《非正規就業者工傷權益保障情況調查研究報告》,在北京義聯社會工作事務所主辦的相關研討會上公布。調查顯示,這些靈活就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簽了勞動合同但被用人單位收走等情況十分普遍。僅有38%的受訪者表示所在公司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37%的受訪者所在公司未為其繳納,其余受訪者不太清楚是否繳納。

  從覆蓋的區域和對象來說,上述調查還有完善的空間,但其揭示的現象和問題,在靈活就業群體中比較典型。

  一邊是外賣員、快遞員、網約車司機等靈活就業群體不斷壯大,深入滲透和服務著人們的便捷美好生活。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發布的《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年度報告(2018)》顯示,2017年我國共享經濟平台企業員工數約716萬,佔當年城鎮新增就業人數的9.7%。同時,他們自身的安全和權益,諸如工傷、疾病等高發,缺乏明確的制度性規定和保障,工傷問題尤其突出。

  包括諸多新業態從業者在內的靈活就業人員,為什麼不能順暢地享有工傷保險?難點、堵點在哪兒?

  從起源和初衷來說,工傷保險制度是為具有穩定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設計的,這也決定了它與靈活就業群體有著天然的不匹配。比如,工傷保險的保費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勞動者本人不繳納,而靈活就業中,很多就業者的勞動關系比較模糊,雇主不好判斷、不固定甚至不存在雇主﹔比如,工傷保險費的繳納基數與用人單位的行業相關聯,而靈活就業的勞動者很容易從一個行業跨到另外一個行業,如何設置繳費條件和費用,成為難題﹔再如,從認定上來說,靈活就業勞動者往往獨自工作,如何証明是因工受傷、如何申報,都得單獨設計……正因此,靈活就業群體一直游離在工傷保險之外,早些年的家政服務人員如此,如今日漸龐大的網約工也如此。

  現實中,也有一些行業頭部企業和平台做得比較規范,與快遞員、外賣小哥簽訂了勞動合同,形成了比較穩定的勞動關系,這些勞動者得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的企業和平台會為快遞員、外賣小哥等按次或者按月購買商業保險以保障其權益。但更多的快遞員、外賣小哥與平台沒有勞動合同,工傷保險隻能靠“自理”。

  對靈活就業人員的工傷保障,一些地方進行了探索和試點,諸如江蘇南通、山東濰坊等地的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工作傷害”已推行10多年,收到不錯的效果,也遭遇一些困難,比如,因為繳費費率較低而出險較多,相關基金經常收不抵支﹔因為相關文件政策的層級、效力較低,在處理工傷案件時,司法機關可能對政策不認可,進而影響勞動者后續的待遇享有。

  近年的全國兩會,多位代表、委員提出新業態從業人員缺失工傷保險的問題。隨著這一群體的不斷壯大,關注、保障其權利義務,已經成為時下社會保障工作中的一個重要方向。2017年4月,國務院下發《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提出,要“探索適應靈活就業人員的失業、工傷保險保障方式,符合條件的可享受靈活就業、自主創業扶持政策。”人社部也多次回應,將適時啟動《工傷保險條例》的再次修訂,把外賣員、網約車司機、快遞員等新業態從業者納入工傷保險制度保障當中。

  不管是納入統一的工傷保險,還是建立單獨的商業保險,對新業態中靈活就業者的勞動保障、權益維護,都應加快節奏,力爭有實質性的推進,從而跟上現實發展的步伐。

(責編:段星宇、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