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紅船觀瀾:謹防“集體決策”淪為“集體違規”
前不久,有媒體報道,雲南省鶴慶縣草海鎮鎮長施某在黨政聯席會議上,通過了他提出的“未經鎮黨委政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閱、調閱財務資料及涉密的、敏感的、內部掌握的檔案材料”決議,以此阻撓縣紀檢監察干部上門調查。最終,施某因14次濫發津補貼,受到留黨察看二年、撤職並降為一級科員的處分。
以“集體決策”之名對抗組織調查,施某的如意算盤落了空。事實上,像施某這樣拿“集體決策”做“擋箭牌”的並非個案。從廣西桂平市林業局原局長楊某在領導班子會上集體討論向企業“伸手要錢”並獲得通過,到湖南常德市鼎城區自來水公司原負責人粟某、李某等人集體決策,違規為班子成員謀取私利,甚至變相不執行上級惠民政策、侵害群眾利益等,這些人以“集體決策”的程序正義之名,企圖掩蓋違法亂紀之實,結果自然是難逃黨紀國法懲處。
“積力之所舉,則無不勝也﹔眾智之所為,則無不成也。”集體決策,顧名思義是匯聚眾智決策,這是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具體體現,是提升決策民主性、科學性的重要程序性安排。各級黨組織在進行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三重一大”議題,以及研究審議疑難問題時,都要遵循集體決策的議事規則,體現領導集體的意志,實現決策質量的最優化,找到問題的“最優解”。
然而,現實中,少數干部卻“念歪了經”,假借“集體決策”實現個人目的。有的以集體決策之名,濫發津補貼和福利,慷公家之慨,中飽私囊﹔有的領導干部決策“一言堂”,習慣於將個人意志強加於集體之上﹔還有的干部不願擔當作為,針對棘手問題,借“集體研究”之名處理,看似集體負責,實則無人負責……如此這般,落實民主集中制就成了一句空話,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也自然難以保障了。
極少數干部之所以在“集體決策”上做文章,一定程度上源於“法不責眾”心理作祟。在他們看來,“集體決策”名正言順,就算出了事也是集體“背鍋”。這種心理,無疑會助長少數干部私心,讓其在決策中冒險“夾帶私貨”。而對一個領導班子來說,這種動機不純、以集體決策為幌子的違規決策多了,就難免搞小圈子、形成團團伙伙,讓一個地方和單位烏煙瘴氣,進而破壞政治生態,造成極其惡劣的示范效應。
集體違規,紀法難容。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同時,《條例》對違紀的黨組織也作出了相應處分規定。剛性的制度,劃出了權力的邊界。對於領導干部,尤其是班子“一把手”來說,需要增強紀法意識,時刻將紀律挺在前面,帶頭落實民主集中制。如此,集體決策才不會變形走樣,才能真正做到集眾智、定良策、謀發展。
《 人民日報 》( 2019年12月24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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