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治理(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
內容提要
基層是社會治理的深厚基礎和重要支撐,治國安邦重在基層。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體現了我們黨對社會治理規律認識的深化,為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治理提供了科學指引。我們要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關於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部署,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基層社會治理中,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的積極作用,努力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
基層是社會治理的深厚基礎和重要支撐,治國安邦重在基層。習近平同志指出:“黨的工作最堅實的力量支撐在基層,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最突出的矛盾和問題也在基層,必須把抓基層打基礎作為長遠之計和固本之策,絲毫不能放鬆。”“社會治理的重心必須落到城鄉社區,社區服務和管理能力強了,社會治理的基礎就實了。”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治理,關乎黨長期執政、國家長治久安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意義十分重大。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為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治理提供了科學指引和基本遵循。
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治理是長遠之計和固本之策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體制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轉變為充滿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我國社會發生深刻變化,社會結構日趨復雜,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日趨多樣,城市和農村社會治理都面臨一些新問題、新挑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發生轉化,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這些都對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治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順應時代發展要求,我們黨不斷深化對社會治理的探索。從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強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到2004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社會建設和管理、推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再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基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首次提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我們在認識上經歷了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的重要轉變。習近平同志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體現的是系統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施策。”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強調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這體現了我們黨社會治理理念的升華和對社會治理規律認識的深化。
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是尊重人民主體地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重要體現。就基層社會治理來說,它不只是黨委和政府的責任,也是社會各方的共同責任。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意味著社會治理是黨委領導、政府負責下的社會主體共同治理,治理方式從過去自上而下的單向管理轉向多方良性互動,更多主體在黨的領導下,以更加多樣的方式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治理,從而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這有利於使社會治理成為億萬人民參與的生動實踐,真正讓人民群眾成為社會治理的最廣參與者、最大受益者、最終評判者,有效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基層社會治理中
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黨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治理,需要多個主體共同參與,但黨的領導是根本保証。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需要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基層社會治理全過程,提高黨的政治領導力、思想引領力、群眾組織力、社會號召力,尋求社會意願和訴求的最大公約數,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黨對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的領導,一個重要體現是黨對基層社會治理的頂層設計。“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這是我們黨在新時代對基層社會治理的頂層設計。無論是完善群眾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制度化渠道,還是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都隻能在黨的領導下扎實推進。我們要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作用,推動社會治理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過程,統籌各方力量協調行動,促使社會治理各項工作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推進過程中相互促進、在實際成效上相得益彰。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健全與基層群眾自治相關的制度,保証基層社會治理沿著黨指引的正確方向前進﹔堅持在黨的領導下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完善相關政策,保証基層社會治理按照黨和人民的意願進行。通過有效的頂層設計和制度安排,真正把黨的理論優勢、政治優勢、制度優勢、密切聯系群眾優勢轉化為社會治理的強大效能。
黨對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的領導,還體現為黨的基層組織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發揮引領帶動作用。為此,要推動基層黨建與基層社會治理深度融合,積極探索基層黨組織政治引領、組織引領、機制引領的途徑和載體,緊緊圍繞基層黨組織構建公共服務圈、群眾自治圈、社會共治圈。堅持在基層黨組織直接領導下和基層黨員干部的示范帶動下開展基層群眾自治實踐,保証基層群眾自治有活力、有秩序。在基層選舉中,基層黨組織要做好宣傳發動工作,積極參加選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各項准備工作,把握選舉的正確方向。在基層重大事務民主決策中,基層黨組織要與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集體經濟組織等一道積極組織群眾參與民主決策。在基層事務日常治理和民主監督中,基層黨組織要組織黨員和群眾監督民主決策事項的實施情況,充分調動居民參與積極性,形成社區治理合力。新形勢下,要不斷創新基層黨建工作方式,積極探索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手段,提高基層黨組織領導協調基層政權組織、自治組織、群團組織、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的能力,豐富基層黨組織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手段。
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的積極作用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廣泛實行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是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的內在要求。
自治是基層社會運行的重要方式和依托,是基層社會充滿活力的重要源頭。它不但有利於激發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增強社會認同,還有利於減少矛盾沖突、增進社會和諧。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治理,必須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的積極作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我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它以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為主要形式。人民群眾通過這些群眾自治組織,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利,廣泛參與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管理。實踐表明,我國的基層群眾自治參與人數眾多、自治領域廣泛、民主實踐生動,展現出旺盛的生機活力,是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形式。
當前,健全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需要進一步拓展和完善群眾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制度化渠道。應拓寬群眾參與社會治理的范圍和途徑,不斷豐富內容和形式。深入開展以居民會議、議事協商、民主聽証等為主要形式的民主決策實踐,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等為主要目的的民主治理實踐,以村務公開、居務公開、民主評議等為主要內容的民主監督實踐,讓群眾成為基層社會治理的參與者、受益者,全面推進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引導人民群眾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做到群眾利益延伸到哪裡,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就覆蓋到哪裡。健全社區管理和服務機制,推行網格化管理和服務,發揮群團組織、社會組織作用,發揮行業協會商會自律功能,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夯實基層社會治理基礎。
需要強調的是,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治理,必須將自治與法治、德治相結合。應發揮法治保障作用,引導社會公眾形成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法治思維和法治習慣,推動法律服務下沉,強化基層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為群眾自治提供法律保障。發揮道德在規范人們行為、調節社會關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宣傳和普及,發揮道德榜樣的示范作用,凝聚社會正能量,營造崇德向善、見賢思齊的良好社會氛圍,依靠德治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
(作者單位:華中科技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 人民日報 》( 2019年12月17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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