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報:為便利讓渡個人隱私存在安全隱患

張焱

2019年11月20日08:00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為便利讓渡個人隱私存在安全隱患

人臉照片正在被作為商品售賣。

近日,有媒體調查發現,網上有賣家私下售賣人臉數據照片,有發帖者稱8元可買3萬張人臉照片,還有賣家表示,其出售的照片大部分來自朋友圈,且沒有取得對方同意。

近年來,人臉識別技術運用逐漸增多。作為眾多生物特征識別技術之一,人臉識別技術以高精度、易使用、穩定性好、性價比高等特點成為市場應用場景最廣闊的識別技術。一些餐廳、銀行、商店紛紛安裝刷臉支付,一時間“出門隻需帶上臉”成為人們熱議的話題。

但在便捷背后有著安全隱患。人臉信息伴隨人的終生,不像賬戶信息泄露還可以用更換賬號和密碼的方式進行補救。有專家認為,人臉數據具有唯一性,如果廠商將人臉數據收集以后沒有規范化應用,一旦泄露可能導致嚴重后果,出現濫用的可能性,因此要對其進行最嚴格的保護。

今年10月28日,由於反對採用人臉識別的方式進入動物園,浙江理工大學一教師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了法庭,該案也成為國內消費者起訴商家的“人臉識別第一案”。而一些城市擬將採用人臉識別技術對乘客實施分類安檢,以提高乘客通過效率,這也引發輿論關注。

網絡社會的便利與效率常常是通過個人讓渡一部分隱私權實現的。圍繞面部特征等個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各國法律大多是以用戶的“知情—同意”為合法的基礎。但不可忽視的是,一方面,很少有用戶關注自己到底“同意”了什麼,在手機應用跳出相關隱私條款后,匆匆拉到最后直接畫鉤是常態﹔另一方面,在一些場景下,“授權同意”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例如公共場合使用人臉識別技術對人臉影像進行商業性的收集、分析,幾乎沒有獲取用戶同意的可能。而退一步說,如果用戶拒絕提供個人信息,廠商就不會提供相關服務。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要下定決心、持之以恆,系統性地完善法律,嚴格落實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健全法律保護體系。根據現行刑法規定,不經同意而非法獲取,或者將合法取得的個人信息出售給第三方,此類行為均涉嫌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公開他人個人信息。此外,2019年,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數據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明確了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的收集、處理、使用和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標准和規范。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制定專門的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做到有法可依,對於確保人臉識別技術不被濫用、限制技術負面影響仍迫在眉睫。

除此之外,也要加大對公眾的科普宣傳。網絡時代,公眾應有相應自我防范意識,認真閱讀隱私條款,發現可疑條款或條款晦澀難懂的情況,應當拒絕使用該應用,在個人信息侵權事件發生后,應當及時循相關程序主張權利,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

技術的發展沒有邊界,但技術的使用應有邊界,這個邊界應該及早確立下來。

(責編:段星宇、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