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立法“切一刀”不等於“一刀切”

吳下馬鹿

2019年11月19日08:14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立法“切一刀”不等於“一刀切”

“罰站罰跑”又沒了!11月15日,《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在省人大常委會官網挂出后,有教師難掩失落。此前草案一審稿寫入“罰站罰跑”,曾被教師們拍手叫好,認為是細化做實教育懲戒權的好征兆。此番被刪,許多老師認為是一種倒退。

客觀地看,對於“罰站罰跑”社會爭議不小。從部門起草條例時提出賦予教師懲戒權,到一審時將“罰站罰跑”寫入懲戒權,再到此次征求意見稿刪去,對於“罰站罰跑”該不該入法,支持與反對的觀點拉鋸十分激烈。此時立法“一刀切”,並不能取得預期效果。選擇留有余地的折中處理,也並非簡單封殺“罰站罰跑”,而是擱置爭議、繼續審視,以求得更多共識。

在“嚴師出高徒”的傳統教育理念裡,社會對教師行使懲戒權有著足夠包容。但隨著學生權利意識的增長,以及教師濫用懲戒權、侵害學生正當權益等極端事件的發生,社會批評之聲日高,教師懲戒權不僅被限縮,甚至被雪藏起來。但一味封殺懲戒權,讓教師管教軟而無力,其結果是一些“頑童”野蠻生長。受困於體罰侮辱之嫌的束縛,許多老師早已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在這樣的困境之下,社會開始回想起戒尺和教鞭的好,“罰站罰跑”重歸立法視野,可謂是對之前管教“寬鬆軟”的矯正。

然而,“罰站罰跑”畢竟有歷史包袱,如何穩妥用好,需要細細計量。刪除的消息放出后,有聲音認為,與其簡單刪除,不如將規定寫得更細致可行。但法律是“死”的,社會生活是“活”的。立法過細,既無法包羅所有情形與細節,也不能適應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實際。同樣的“罰站罰跑”,因為學生體質和錯誤的不同,可能只是懲戒,也可能滑向體罰。網友曾發出有趣的“靈魂之問”——如果這都不算懲戒,那麼懲戒到底是什麼?如果這都不算體罰,那麼體罰到底是什麼?必須承認,這其中的邊界,很難通過一兩個字數有限的條款,厘得清、說得明。

顯然,正是陷於這樣的“兩難”,對“罰站罰跑”的行為定性,立法者選擇了回避,將懲戒權的界定下放給教育主管部門。退一步,可能海闊天空。很多人認為,“罰站罰跑”是懲戒,還是體罰,全賴於“度”的把控。而對“度”的把握,更有賴於老師的“內心公正”,把懲戒的自由裁量權交給老師,不失為一個更務實可取的辦法。但交給老師並不是萬事大吉。用好教育懲戒權,必須正視教師中普遍存在的集體焦慮和合理關切。解決好他們的“后顧之憂”,才不至於讓懲戒權淪為一種葉公好龍式擺設。

雖然教育懲戒權的規定還未有定論,但走到這一步,應當看到,這裡既有立法關照現實、回應熱點的誠意與努力,也有在矛盾焦點上敢於“切一刀”的勇氣與膽魄。廣東一直樂於也善於嘗試用立法解決復雜問題,積累了豐富的立法經驗,儲備了足夠的立法工具。專家論証、立法聽証、表決前評估、重點條款單獨表決,這些都可以被納入視野之內。無論“罰站罰跑”入不入法,都應遵循正當程序,經過充分討論,順應主流民意。

法律是文明社會定紛止爭、解決矛盾的最后手段。但教育懲戒是個復雜的綜合命題,不能將解決問題的所有希望都系於立法“一刀切”,寄望“一法解千愁”,這是法律不可承受之重。但不管怎麼樣,廣東的嘗試已經引起了社會更多關注、引發公眾更深層次的討論,這或許比立一部法本身更加重要。

(責編:段星宇、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