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報:遏制高空拋物還須嚴明立法

劉婷婷

2019年11月18日08:21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遏制高空拋物還須嚴明立法

如今,“高空拋物、墜物”已成為人們公認的城市毒瘤,近來不乏致人死傷的惡劣案例。近日,在河南焦作某小區,就發生了醉酒男子高空拋酒瓶的驚險一幕。盡管這一行為未造成人員傷亡,但物業公司仍依據小區的管理規約,對這名男子處以斷電30天的處罰。

此事在網上引發熱議,大部分網民贊揚這家物業公司“干得漂亮”,認為高空拋物是拿不特定人的財產和生命開玩笑,對於這種不講公德、違反法規的惡劣行徑,就得用狠招來治,要不然整個小區都得付出沉重代價。而物業公司對該男子處以斷電30天的處罰后,才過了十幾天,男子老婆就不堪停電困擾,打110報警請民警向業主求情。這似乎也說明,小區制定的這一管理規約,在現實生活中的確起到了某種“特效”。

不過,這種看似積極的“治理效果”,法律基礎並不牢固。盡管這一管理規約,經過了90%以上的小區業主同意,該男子也簽字認可,符合《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但立法並沒有賦予物業公司對業主實施斷電的處罰權。根據電力法規,變更供電、停止供電的主體隻有供電企業,且必須遵守程序,即便用戶未繳納電費,也不可擅自停電。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公司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等,也管不著業主家的電力。

由此,很多人會說,“高空拋物、墜物”這一毒瘤一晃這麼多年,也沒見治好,好不容易找到個能管用的管理規約,結果還是不合法的,那麼,如何才能治理好“高空拋物、墜物”這個老大難問題呢?

的確,物業公司用小區的管理規約來“處罰”,在某種程度上折射出“高空拋物、墜物”立法不足。比如,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對《侵權責任法》第87條等條款的泛用,未能查明侵權人,由該棟樓的所有住戶分擔,但這種民法中的“公平原則”,僅是一種次優選擇,也讓很多法院背上“不作為”罵名。又比如,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並未就高空拋物行為作出規定,多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論處,容易帶來執法困惑。再者,刑事與行政責任的界限不夠清晰,什麼情況下該由治安管理處罰、什麼時候“由行入刑”未予明確,處罰不夠統一和規范。

平心而論,近期由最高法出台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在治理“高空拋物、墜物”亂象上邁出了重要一步。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盡量查明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助於壓實審判責任﹔“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准確判斷行為性質”,有利於准確認定高空拋物“罪”與“非罪”﹔明確“多次實施”“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等5種情形,“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加大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力度,有利於震懾不法行為。

盡管這份意見不乏突破,甚至還提出了故意從高空拋擲物品的,根據具體情形,最高可按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但從性質上看仍顯“先天不足”。司法解釋雖然有“准立法”之實,對各級司法審判機關具有指導規范效力,但嚴格來說並非“普適性”法律。從長遠看,還須進一步健全相關立法,修訂《刑法》《侵權責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相關法律規定,更好地治理“高空拋物、墜物”亂象,保護好公眾生命財產安全。

(責編:段星宇、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