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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號轉網定了,咋還有“分手費”?

蔣萌

2019年11月15日16:14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攜號轉網定了,咋還有“分手費”? 

背景:有媒體報道,幾家運營商的靚號用戶在辦理攜號轉網時均被告知,若要提前解除合約期,就得支付“違約(賠償)金”,賠付標准以用戶協議而定。換言之,曾花費不菲買靚號的客戶,想攜號轉網還得再“出血”。

南方都市報發表蔣光祥的觀點:當初入網時簽約材料那麼厚,現在終於明白原來這一疊材料裡面還有合約期與賠付金這麼個雷暗藏。合約期限動輒50年乃至99年,時長是否合理不知道該向誰求証﹔違約金按什麼標准,該收多少,也完全是運營商單方面說了算,說是霸王條款也並不為過。吊詭的是,在有用戶通過工信部投訴辦理攜號轉網業務因靚號時限無法辦理時,運營商立馬願意協商,達成和解,即同意用戶順利轉出。這樣的“騷”操作是否可以理解為運營商也知道自己的限制沒有道理,但不會主動去改,等客戶投訴,一投訴就同意。也就是俗稱的惡心人,讓人覺得煩,以此阻礙后面打算效仿的客戶。搞笑的是,靚號用戶攜號轉網轉出難,沒想到轉入也難。據報道,手機尾號“6666”的吉林聯通某用戶在申請轉入移動網絡時,被要求每月最低消費600元,預存20000元才能入網﹔轉入電信網絡也需辦理每月489元的低消套餐,並預存話費12000元,這分明是變相的“來了就別想走”。三大運營商從國家碼號資源中劃分出所謂的靚號,迄今並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可依。因而,運營商提出的上述不合理條件,被質疑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也就不算冤枉。據悉,5G網絡制式統一后,同一張sim卡可以嵌入若干種格式,用戶隻需要根據自身需求,通過軟件選擇運營商即可。理論上可以做到“無感”切換,即手機和APP會自動幫用戶選擇當前使用網絡位置資費最低、信號更佳的運營商網絡。用戶在運營商之間高度自由轉換已是大勢所趨,隻有能夠完善網絡和服務、不斷提升客戶體驗、重構商業模式的運營商才能勝出,而隻會層層設障的運營商將不會贏得同業與客戶應有的尊重。

小蔣隨想:工信部印發並將於12月1日施行《攜號轉網管理規定》,為電信運營商劃出服務紅線,屬於原則性框架。換言之,無論運營商是否情願,無論存在多少“技術難題”,攜號轉網都已板上釘釘。正因如此,11月14日移動、聯通、電信三大運營商同時在官網公示了《攜號轉網服務實施細則》。不過,細讀有關“實施細則”,還是有個別模糊之處。比如,現階段不提供四類號碼的攜號轉網服務,有一項名為“其他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情況”。對此,普通用戶恐怕搞不懂,這裡的“其他”別“隨性”。再看能轉出的五大條件之一“與攜出方無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的協議,或已解除在網期限限制”。這一條恰恰是不少“靚號”難轉出的絆腳石。某些“靚號”在簽約時,有長達幾十年的“在網約定期限”條款。用戶未必細讀過密密麻麻的條款,可一旦簽字,就具有約束力。用戶以為花了大價錢可以一直擁有“靚號”,沒想到,想攜號轉網,還得再向原運營商支付“分手費”,“價碼”也得聽人家的。暫且不論這算不算“霸王條款”,在過去沒有攜號轉網時簽的合同,若與新規有相悖的地方,不該改改嗎?簡言之,雖說攜號轉網大方向定了,但要邁步走,還是可能會碰到“坑”。“填坑”恐怕不能光指望運營商的自覺,管理部門也應努力督促落實,解決改革中存在的問題。運營商別覺得攜號轉網必然“流失客戶”。畢竟,有走的,就有來的。吸引客戶的關鍵是,提供更好的、更具競爭力的服務。實現攜號轉網的本意之一,也是激發運營商的積極性,避免故步自封。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 。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 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董曉偉、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