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小區電梯廣告不能太任性

苑廣闊

2019年10月09日07:59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小區電梯廣告不能太任性

  “××打車,拉貨、搬家、運東西”“大閘蟹我選×××”“來××優選,購中秋好禮”……北京市民李敏一走進自家小區的電梯,就置身於各類型的商品廣告中。“臨近假期,旅行社的廣告又多了起來,原本狹小的空間感覺更擁擠了。”李敏向記者抱怨道。而對於誰與這些廣告商對接、廣告內容是否經過篩選,李敏一概不知。(10月8日《工人日報》)

  小區電梯間廣告的“任性”,近年來引發了社會各界越來越多的關注,也成為了很多小區居民的“心頭病”,已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程度。客觀上我們承認小區的物業管理方充分利用小區電梯間招攬商家的商業廣告,可以為公司增加收入,補貼物業管理經費,同時也滿足了部分有需要的小區居民的消費需求,算是一種多方共贏的事情。但是電梯廣告一定要有邊界,一要避免擾民,避免出現內容低俗不健康的廣告﹔二是廣告的收益支出賬目要明細、公開,不能侵害小區居民的利益。

  所以,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在選擇電梯間廣告乃至小區其他地方的廣告時,一定要聽取業主、業主委員會的意見,不能擅自做主。這樣可以有效避免一些內容不健康、格調低下的廣告進入小區。同時對於小區有聲廣告的音量大小、帶燈光的廣告牌的亮度等須進行嚴格控制,避免擾民現象的出現。如果在商業利益和擾民之間出現了沖突,顯然不能為了利益而縱容擾民,犧牲居民的利益。

  至於小區電梯廣告的收益、使用、分配等問題,則更多地需要從法律角度來解決。根據《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中的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這意味著,全體業主對小區電梯廣告的設置、管理既有決定權,同時對於廣告產生的收益也有所有權、支配權。隻不過,這些權益不是通過單個業主來行使,而需通過業主大會的決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來行使。

  當有業主感覺自己受到了電梯廣告的滋擾,或者是自身權益受損,應該向物業管理方、業主委員會進行投訴和反映,或者向街道、住建部門進行投訴,尋求幫助。

(責編:董曉偉、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