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如何管教學生,罰站罰跑到底算不算體罰?9月24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明確,對學生一些違規行為,教師可以對學生進行“罰站罰跑”。雖然草案剛剛提交初審,但備受關注的教師懲戒權問題在網上引發熱議。
放在以前,罰站、罰跑是很容易被質疑是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有的教師就因此被追究違反師德規范的責任。那麼,現在立法允許教師對學生進行罰站、罰跑,那怎麼界定其與體罰和變相體罰的界限呢?這就需要十分明確的細則,規定學生有哪些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學校老師可以依據規定,對學生罰跑、罰站,罰站的具體時間、罰跑的具體距離,以及誰來監督進行等。
今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就提出,要“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要進行適當的教育懲戒,這已經是全社會的共識,但是,怎樣進行懲戒,卻是一個現實難題。這是因為只是概念化地提可以對學生進行適當懲戒,但如果度掌握不好,就會出現家長擔憂的教師濫用教育懲戒權,對學生進行體罰、變相體罰的問題,以及教師擔心被指體罰學生違反師德規范,並不願意對違紀違規學生進行懲戒。
要落實教師的教育懲戒權,就需要十分“細”的細則,甚至在當下,細則應越細越好。比如,對於罰站、罰跑可以這樣明確細則:在課堂上,一名學生高聲喧嘩,破壞課堂秩序,教師可對學生提出口頭警告﹔學生在被批評警告后,繼續高聲喧嘩,破壞課堂秩序,教師可罰站學生3分鐘,罰站位置為講台邊﹔在被罰站之后,學生繼續喧嘩,破壞課堂秩序,教師可把學生請出課堂,交給學校保安,由保安監督罰跑。由於有明確的懲戒細則,教師依照規定對學生進行罰站、罰跑的懲戒,就不屬於體罰與變相體罰,這就厘清了教育懲戒與體罰、變相體罰。
當然,制訂細則是需要廣泛聽取教師、家長、學生和社會人士的意見的,要從規范學生行為,維護校園秩序,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出發,制定各方都可接受的細則。在制定好細則后,要把細則告知所有學生、家長,包括張貼在校園、教室裡。
對於學生的懲戒,有的適合由當事教師直接處罰,如針對破壞課堂教學秩序的行為,教師為維護課堂秩序,需要對學生進行及時的懲戒。有的則不適合由當事教師處罰,如學生違反校園秩序的行為,這適合交給學校學生事務中心進行調查、處理。學生事務中心類似於學校的“學生法庭”,負責調查學生的校園違紀違規行為,並根據調查結果,對學生進行處罰,如果學生不服,還可再成立申訴委員會,舉行聽証會,允許學生申訴,再根據新的調查結果,做出處理。這也是對學生進行法制和規則教育。
制定細則,只是落實教育懲戒權的一方面,要讓教師能使用教育懲戒權,還需要推進依法治教。簡單來說,就是當教師按照細則對學生進行教育懲戒后,如果有家長質疑是體罰和變相體罰,並在網上發帖維權,教育部門應該嚴肅進行調查,如果教師的教育懲戒完全按細則進行,那麼,就不能追究教師的責任,不能為息事寧人,動輒追究教師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