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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變毀容”構不成醫療事故?

蔣萌

2019年09月11日16:33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美容變毀容”構不成醫療事故? 

背景:因在某醫療美容醫院打了瘦臉針,一女子的臉部肌肉都變得鬆垮,顴骨下方還多了幾個硬塊。該女子要求醫院賠償200萬元,但醫院給出的解決方案是,免費給她打幾針玻尿酸,或者賠償一萬元。

新京報發表歐陽晨雨的觀點:因達不到《醫療事故評級標准》中最輕微的四級醫療事故標准,當事人難以獲得侵權損害賠償。尷尬之下,一些受害者隻好依據《合同法》,通過起訴醫院存在夸大宣傳、虛構資質等合同違約、欺詐行為來討個說法。但這種救濟途徑,也並非上策。很多美容醫院在廣告用語上打擦邊球,很難被庭審認定為“不利証據”。就算合同無效,返還醫療費用再加上一點損害賠償,對當事人來說也未必能達到心理預期。如果“醫美失敗”也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顯然有曲徑通幽之妙。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如果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如果認定美容醫院方面提供服務有欺詐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對當事人而言,這顯然是更能彌補損失的救濟渠道。問題是,現行法律更傾向於將醫美定義為醫療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對受害者的消費者身份並不予認可。在這方面,已經有地方開了好頭。2018年,浙江省溫州市審結的3起醫美糾紛中均適用了《消法》,幾名原告分別贏得了醫療費用退一賠一、退一賠三的判決。從長遠來看,或許可以出台專門的司法解釋,保護公民“美”的權益,最終也能彰顯法治之美。

小蔣隨想:美容前面加上醫療,說明屬於醫療行為。醫療行為若不涉及操作失誤或人為過錯,沒法要求“隻能成功,不能失敗”。否則,沒人敢當醫生。由此,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醫療美容有風險,而且風險不低﹔二是,失敗未必擔責,為糾紛埋下隱患。現在的問題是,一些醫療美容醫院或機構,還有許多根本不具有正規資質的“草台班子”,光宣傳“美的療效”,淡化或不提其中的風險﹔一些愛美人士“隻見其利,未見其弊”,在簽署整容或微整容合同或告知書時,不細看密密麻麻的“不良反應”——這恰恰是美容醫院或機構為自己免責的關鍵。“雷”算是埋下了,一旦美容變毀容,找后賬困難重重。草台班子可能“跑路”,有証照的醫美機構也可以辯解“本來就不能保証一定成功,簽字即視為接受風險”。是否侵權尚且扯皮,補救賠償更沒譜。現有法律也存在缺憾,《醫療事故評級標准》是針對較嚴重的機能喪失。“臉部肌肉變得鬆垮”比較主觀,與機能喪失也不在一個層面。其中的尷尬顯而易見——醫療美容屬於醫療行為,卻沒被醫療事故評級標准涵蓋。在有關訴訟中,依照《合同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終歸名不正言不順。越來越多人進行“微整”,相關損害與糾紛頻發,應當引起立法或執法機關的重視。另一方面,維權畢竟是馬后炮,愛美沒有錯,但要扎針動刀,還是三思為妙。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 。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 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段星宇、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