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程序上保証“說了不白說”,有力體現了對人民監督員的充分尊重,彰顯司法民主,有利於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實施《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30條,對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作出全面調整和完善(9月3日《法制日報》)。
檢察機關既為辦案機關,又是法律監督機關,其自身如何接受監督顯得尤為重要。實踐証明,2010年起在全國推行的人民監督員制度是一項行之有效的外部監督制度,對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文規定:“人民監督員依照規定對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實行監督。”針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職能整體轉隸后,原來的監督對象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實際,最高檢研究出台《規定》,落實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改革創新人民監督員制度,積極回應“誰來監督監督者”的社會關切,值得充分肯定。
《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基本定位與職責、履職要求、工作機構配備、監督方式、監督范圍、監督程序、履職保障、文件的解釋及時間效力等,其中不乏亮點新意。如拓寬、明晰監督范圍、強化監督力度,不僅規定了“可以安排人民監督員依法進行監督”的情形,也明確了必須接受監督的“必答題”。《規定》要求,檢察院對擬決定不起訴的案件等進行公開審查,或者對有重大影響的審查逮捕案件等進行公開聽証的,應當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聽取其意見。
既往,在少數地方存在這種情形:人民監督員發表意見,但意見究竟有沒有得到重視,採納了多少要打上個問號。對此,《規定》強調:“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依法獨立發表監督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如實記錄在案,列入檢察案卷。”這樣一來,不僅使得人民監督員制度運行更加規范有序,有利於防止“說了白說”,調動人民監督員履職積極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約束權力任性。因為有據可查,萬一發生冤假錯案,便於對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為確保“說了不白說”,《規定》強調:“監督意見的採納情況應當及時告知人民監督員。人民檢察院經研究未採納監督意見的,應當向人民監督員作出解釋說明。人民監督員對於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相關部門或者檢察官辦案組、獨任檢察官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該項規定完善了告知、解釋說明、報檢察長決定等一系列操作規程,從程序上保証“說了不白說”,有力體現了對人民監督員的充分尊重,彰顯司法民主,有利於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郭聲琨在前不久召開的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推進會上強調:“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走向放任,隻有依靠強有力的外部監督制度,才能防止權力濫用。”要想外部監督強有力,各級檢察機關要認真學習貫徹《規定》精神,將人民監督員制度落到實處,並主動接受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同時,進一步拓寬群眾參與司法渠道,發揮包括媒體在內的各方面的監督作用。要想外部監督強有力,不能僅滿足於態度虛心誠懇,也不能止步於形式創新,更為關鍵的是,科學制定實施方案,在求實效上下足功夫,促進檢察權力規范運行。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不僅是檢察院,法院、公安等司法機關以及各行政執法部門都應當以更大力度強化外部監督,依靠強有力的外部監督制度保公正、贏公信、樹形象,切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辦理、每一件事情處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