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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變大哥”騙保9年,該咋罰?

蔣萌

2019年08月27日16:03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兒子變大哥”騙保9年,該咋罰? 

背景:重慶市綦江區紀委監委查處了三江街道復興村原黨支部書記羅玉良騙取國家低保案,羅玉良將1983年出生的兒子的年齡改成1953年,比1956年出生的自己還“大”了三歲,並謊稱是自己的親戚,在時任三河街社區主任的“好朋友”張正平的幫助下,騙取低保金長達9年。

錢江晚報發表張炳劍的觀點:羅玉良之所以能得逞,還在於“朝中有人”,打通了審核的一些環節。一些手握審批權的人,將這一民生福利當成了自己可以隨意支配的資源,出現了“關系保”“人情保”﹔甚至一些人監守自盜,利用職務之便,將低保金拿進自己的腰包。稍微留意一下,騙低保的新聞就沒有斷過。除了審核不嚴之外,違規成本太低也是原因。一方面,對騙保人員,缺乏有效的法律制裁。雖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具體到實踐中,對騙保者的處理只是主動退出或取消申請資格而已,似乎未見受到任何懲戒。另一方面,對幫助他人騙保的工作人員,追究他們的責任往往也以批評為主,最多也只是給個小小的處分。從這起騙保案的處理結果來看,羅玉良只是被給予了留黨察看兩年的處分﹔而助其騙保的時任三河街社區主任張正平也只是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的處分﹔其他的涉案人員,只是說因失察均被追責,至於是什麼責,並沒有提及。對於這樣的問題,我們不能再如此輕描淡寫了,更不能出了事就將責任推給歷史原因。

小蔣隨想:“蒼蠅老虎一起打”。利用職權便利騙取低保,“蒼蠅”定性沒跑。包括本例在內的一些案子,“拍蠅”力度夠不夠?黨內處分無疑是必要的,公職、職級層面是不是也該懲罰?有的地方把闖紅燈都歸入失信范疇,採取相應限制措施﹔騙取低保是更嚴重的信用污點,難道不該進入“黑名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騙保9年,把兒子的年齡愣是改成比爹還大3歲,惡不惡劣?騙多少退多少,有“罰”的意思嗎?新聞中有“主動退回”的表述,似乎可以“從寬”。問題是,若非趕上“大數據比對”,眼瞅著騙保要敗露,會“主動退回”嗎?騙了9年,早點為何不坦白,良心不會痛嗎?騙取低保,究竟該適用怎樣的法律?2014年4月2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7個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解釋。其中,“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公司財物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解釋,騙保三千元就可達到立案標准。就本例以及其他騙取低保案而言,是否也該依照上述法律解釋懲處?雖然追責與懲罰並非越嚴越好,但應當起到讓觸犯者自食苦果、令心懷不軌者不敢越雷池的效果。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 。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 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段星宇、曲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