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晚報:“15萬包裹賠300”該補法律課

張濤

2019年08月19日08:15  來源:燕趙晚報
 
原標題:“15萬包裹賠300”該補法律課

近日,湖南長沙李女士的包裹被德邦物流工作人員私自簽收后,直接送到了舊衣回收站粉碎。李女士稱包裹裡裝的都是大學期間所買的衣服和化妝品,估算損失有15萬左右,德邦物流方面給出的回復是賠償300元。(8月18日《澎湃新聞》)

價值15萬的包裹被私自簽收並銷毀,物流公司竟然隻賠300元。如此賠償別說彌補包裹銷毀造成的損失,甚至連當初支付的400多元快遞費都不夠。這樣的處理結果,不僅當事人感到難以接受,作為旁觀者也頗覺不合理。

對此,有網友直言“這明顯是店大欺客和不負責任的表現”。事實上,“15萬包裹賠300”更是不懂法的表現。誠然,對於未保價快件丟失、損毀或短少,一些物流公司都在快遞服務協議中有賠償限額的規定。但根據《合同法》,“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物流公司單方面制定的賠償限額並不具備法律效力。

《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而根據《合同法》中的“運輸合同”章節,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顯然,物流公司不能妄想通過賠償300元就草草了事,而應對於當事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在司法實踐中,不乏當事人維權成功的案例。2016年,廣州李先生寄給客戶3萬多元的手機配件丟失,快遞公司以其未保價為由,提出隻能按照最高賠償不超過300元/票的標准進行賠償。經多次協商后未果,李先生便起訴至廣州市花都區法院。法院一審判決,快遞公司向李某賠償30964元。快遞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終廣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於這起事件來說,李女士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除了承擔違約責任外,物流公司在這起事件中的表現已經涉嫌違法。首先是私自簽收。《快遞暫行條例》明確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本案中未經收件人同意,快遞員私自代表收件人簽收,顯然違反了這一規定。

其次是擅自銷毀。根據《快遞暫行條例》,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檢查他人快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前款規定行為,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証。正如李女士質疑的,“把客戶的包裹看都不看,就扔到回收廠去,那不是非法侵佔他人財物嗎?”

因此,這起事件不能止於賠償,物流公司必須深刻反思,加強內部管理,規范員工行為。有關部門也應介入調查,給企業補補法律課,監督企業依法經營,保護快遞用戶合法權益。

(責編:金鳴(實習生)、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