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魏芬(化名)购买价值5000元的玉镯,退货寄件时未保价,后被快递公司寄丢。4月29日,北京市三中院通报该案终审结果,判决快递公司全额赔付消费者玉镯款,该案已生效。
原告诉称,两年前她通过淘宝网购买玉镯一只,价格5000元。收到货物后不想要,与商家协商退货,并通过淘宝网提出退货申请。某快递公司快递员从魏芬处取件寄出,但商家一直没有收到退货。一审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原告5000元,北京市三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本案首先要证明的是,丢失的货品确实是价值5000元的玉镯。对此,法院认为,快递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魏芬托运的货物进行开封验视,具有过失。从生活经验判断,如果魏芬交付的不是其自淘宝网购买的玉镯,魏芬需要确保快递公司会遗失快件才能向快递公司索赔,不合常理。因此,快递公司主张魏芬无法证明其邮寄的是价值5000元的玉镯,法院未予支持。
至于未保价也要快递公司全赔,而不是快递公司提出的“快递费的5倍”,这里的关键看双方的“约定”。
2018年5月1日起最新实施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所谓“约定”,可以是签订了合同,也可以包括口头约定。例如,如果快递公司能够证明,在客户寄发邮件时,快递公司已经告知,如果保价按照已保价的数额赔偿,未保价的按照邮寄费的倍数赔偿;或者在快递单上有相同的规定,快递人员也履行了提醒义务,且有客户的签字证明其已知晓;那么应该认为双方约定成立。这时候就要按照约定赔偿。
如果在邮寄时,快递公司并未提醒其进行保价,或者不能证明自己履行了告知义务,例如快递单上虽然写着相关条款,却没有客户的签字,那么应该视为双方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造成邮件毁损后,尽管客户未保价,快递公司却需要全额赔偿,这就是法律规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本案中法院判决快递“全赔”,正是因为双方无约定。法院认为,在网络操作或快递员取件过程中,快递公司均未告知魏芬相关保价规则,在魏芬告知快递员邮寄物品为玉镯时,快递员也没有提醒贵重物品可以保价。快递公司没有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未保价快递限制性损害赔偿条款不生效。因此,快递公司主张赔偿数额不应超过运费的五倍,法院未予采信。
对于未保价邮件灭失,最后由快递企业按照原价全额赔偿的案例,在全国已经大量发生。由此看来,快递公司单方面申明的“未保价只能按照快递费的倍数赔偿”的规定是有前提条件的,这样的霸王条款实际上未必行得通。漫画/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