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朋友圈罵人,后果有多嚴重?

史奉楚

2019年08月07日08:20  來源:工人日報
 

據《法制日報》8月5日報道,近日,重慶合川男子皮某因在微信朋友圈辱罵他人而被起訴,當地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皮某刪除朋友圈中的不當言論,賠償受害人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同時在朋友圈發表道歉聲明。

與微博、博客等社交工具有所不同,微信的私密性更強,一般僅限於互加好友的人才能相互了解朋友圈的信息。也就是說,微信屬於私密空間內的閉環交流,非微信好友見不到朋友圈發布的內容。因此,一些人便想當然地把微信作為發泄私憤、辱罵他人的空間,殊不知,這同樣會給行為人帶來麻煩,甚至構成違法乃至犯罪。

雖然隻有微信好友才能看到朋友圈,但隻要是將相關內容發布給行為人之外的其他人,就屬於公開這些內容。接受的對象越多,相關內容的公開程度就越大。也就是說,在朋友圈發布相關內容,與行為人在公共場所向具體的觀眾、聽眾發布相關內容並無本質區別,隻不過是以網絡交流方式取代了面對面的交流方式。特別是,由於網絡的公開性和傳播的迅捷性,通過網絡發布相關內容更值得重視。譬如,雖然朋友圈可能隻有幾百人能看到,但相關內容被截屏后便可廣為傳播,因此,發朋友圈罵人的危害程度一點也不小。

應該說,行為人通過發朋友圈辱罵他人被判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尚算幸運。更有一些人通過微信、微博等造謠傳謠,極大地擾亂了社會秩序,也受到了治安拘留甚至刑事制裁。如近年來,“不法分子乘坐面包車在學校門口搶小孩”的謠言不時會重復上演,降低了公眾的安全感。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而傳播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而即便情節不太嚴重,社會危害性不大,行為人也可能構成治安違法,應受行政處罰。而通過朋友圈辱罵他人,顯然已經構成侮辱。

一些人在享受互聯網便利的同時,往往過於陶醉麻木,將網絡社交工具當作了私家領地,口無遮攔地想說什麼就說什麼。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也不能是法外之地,人們通過網絡發布的內容必須經得起法律的檢驗,不能侵害他人權利和公序良俗。

發朋友圈罵人被判敗訴,樹立了一個標杆,即受眾較少的朋友圈依然不是法外之地,發布不當內容依然應承擔法律責任。長遠來看,這理應成為網民皆知的常識,在人人都持麥克風、人人都是“發言人”的自媒體時代,通過網絡發布有關內容理當謹言慎行,不侮辱他人,不造謠傳謠,否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責編:李儀澤(實習生)、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