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復核 彰顯法治定力

徐 雋

2019年07月30日18:58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7月30日,身負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盜竊罪的趙志紅被執行死刑。令人關注的是,一、二審裁判認定趙志紅實施犯罪事實21起,但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對其中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的17起犯罪事實予以確認﹔對另外4起犯罪事實不予確定,這其中就包括了趙志紅自認的強奸殺害“呼格案”中楊某某一事。

死刑事關人的生命,高度重視每一個死刑案件以及死刑案件中的每一起事實的復核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判處案件要重証據,不輕信口供,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証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就趙志紅案而言,對証據不足,沒有達到法定証明標准的,依法應當不予認定,這是貫徹証據裁判和疑罪從無原則的體現。

應當指出的是,最高法沒有確認趙志紅強奸殺害楊某某,並不意味著“呼格案”再審改判無罪有錯誤。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高院再審改判被認定故意殺死楊某某的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是因為認定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的証據不足,並不是因為趙志紅自認真凶。“呼格案”再審改判讓疑罪從無等保障人權的法律原則和相關的司法程序得到了高度的重視和普遍的貫徹執行,有利於堅決防止出現類似悲劇。可以說,正是由於深刻吸取了“呼格案”的沉重教訓,人民法院才更加堅定地貫徹落實証據裁判和法定証明標准等司法原則,即使面對像趙志紅這樣的自認罪行的案件也不含糊,也不例外。

最高法依法作出的死刑復核裁定為全國法院依法公正審理刑事案件樹立了樣板。那就是:必須堅持証據裁判原則,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証據,沒有証據就不能確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哪怕被告人自認有罪﹔必須堅持疑罪從無原則,疑罪的范圍既包括全案也包括多起事實中的部分事實,既可能發生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情形下,也可能發生在被告人認罪的情形下,被告人認罪的,同樣要恪守法定的証明標准。

值得一提的是,因為趙志紅主動認罪,在未經法院審判的情況下,部分社會公眾早已將其看作是自認罪行的凶手,給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帶來了巨大壓力和無形的影響,人民法院不受各種議論的影響,保持司法中立,嚴格履行審判職能,依法作出了公正判決,充分體現了未經審判不得確定有罪的法治原則。公正司法的前提是嚴格司法,司法機關沒有“和稀泥”,沒有因為要核准被告人死刑,就直接確認全案事實,對部分事實不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核實確認﹔沒有因為被告人作惡多端、惡貫滿盈,就對其降低証明標准,不對每起犯罪事實都嚴格依照証明標准進行審查認定。依法復核,彰顯了法治定力。

隨著罪犯趙志紅被執行死刑,趙志紅案的審判復核程序已劃上句號。回顧趙志紅案偵查審判復核的歷程,不難看到,堅持証據裁判原則,落實疑罪從無原則,恪守未經審判不得確定有罪原則和嚴格司法原則,才能防范冤假錯案,才能讓每一起案件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才能實現司法公正。核准趙志紅死刑與當年再審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一樣,都是標杆性的事件,從不同的角度推動人權保障,推動法治進步,讓公平正義的陽光照耀每一個角落。 

(責編:仝宗莉、尹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