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騎摩托車被絆倒獲賠23萬,具有借鑒意義

張炳劍

2019年07月30日07:58  來源:錢江晚報
 
原標題:騎摩托車被絆倒獲賠23萬,具有借鑒意義

  據《楚天都市報》報道,近日,武漢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交通事故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引起網民關注。這起交通事故發生於2017年,武漢市民鄒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事故,造成十級傷殘。鄒某認為,事故的主要原因在於該郊區公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一紙訴狀將公路養護部門告上了法院。一審判定公路養護部門賠償23萬元,鄒某自身承擔3成責任。但公路養護部門認為,鄒某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缺乏証據,向武漢中院提起上訴。

  在一審中,當地法院認為,在本案中,鄒某騎車與石塊相撞導致受傷,破損路面及路面擱置的兩塊大石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鄒某夜間行車未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是次要原因。因此,法院酌定鄒某承擔事故的3成責任,公路養護部門承擔7成責任。武漢中院二審開庭審理后認為,事發后,根據涉案証據及當事人陳述,可以証明該路段破損嚴重,明顯存在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影響通行車輛及人員的安全,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鄒某騎車摔倒致殘,公路養護部門被判賠23萬元。此事顯然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也有助於厘清一些現實中容易被人忽略或者曲解的責任。在此之前,雖然公路養護部門被告判賠的例子不少,但大家對此的認識卻還比較模糊。通常情況下,即便是因為路面不平或其他原因造成了自身的損傷,許多人也會自認倒霉,而不會拿起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這從該事發生后,依然有不少網民持“公路養護部門純屬躺槍”之類的言論就可見一斑。

  但這事如果換個場景來說,或許大家就很好理解了。假如鄒某是在某個飯店或者某家商城內,因為路面不平整或者其他什麼原因摔倒致殘,想必大家對這個責任的劃分就會很清楚了,飯店或者商家肯定要負主要責任,因為它沒有起到保護好顧客安全的作用。時至今日,這一認知,顯然已經達成了較為廣泛的共識。

  那麼再回過頭來看這起事故,其中的邏輯也是一致的。事后,交警部門對事發地點進行了勘查。發現該機動車道有一塊長4.3米、寬2.2米的嚴重破損路面,破損路面上有兩塊直徑約40厘米的石塊,影響車輛通行,而且事故路段沒有路燈。道路養護部門也未採取相應的警示措施,最后導致鄒某在涉案路段上駕駛摩托車時受傷,這無疑是公路養護部門的過失。

  再者,根據交通法規定,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同時,交通法規定,公共道路管理部門具有保障公共道路安全和暢通的法定義務。也就是說,公路養護部門是道路安全的責任主體,如果道路出了安全問題,它就是第一責任人。鄒某受傷,法院判其賠償,沒毛病。

  從這個角度來說,該判例在司法實踐中的意義明顯,它不僅有助於進一步消解人們日常的經驗判斷與專業法律判斷之間顯而易見的認知偏差,也為道路致人損害的法律實踐再添一個有力的事實支撐。

(責編:仝宗莉、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