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動態管理中實現信用修復

望道

2019年07月17日15:56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突出了信用建設的動態性,不僅詳盡規定了“事前”“事中”“事后”三個環節的監督措施,還提出了信用修復機制。允許失信市場主體開展信用修復,可以說,這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斷完善的結果。

社會信用體系是市場經濟體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強調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社會信用格局。得益於網絡信息技術和大數據、雲計算等的發展,基本上構建起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據國家發改委新聞發言人介紹,自2013年10月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制度起,截至今年6月底,全國法院累計發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443萬人次,累計限制購買飛機票2682萬人次,限制購買動車高鐵票596萬人次,437萬失信被執行人懾於信用懲戒主動履行法律義務。

實際上,對失信人進行懲罰的目的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核心是督促當事人改正。探索建立信用修復機制就是為了在被懲戒對象深刻認識錯誤並切實改正錯誤的基礎上,給予其諒解。《意見》規定:“失信市場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修復完成后,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程序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記錄,終止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信用之重要,自古以來被無數人強調過。小到個人,大到國家,信用都是安身立命、正常運轉的根本,所謂“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讓守信者一路暢通、失信者處處受限,這是信用中國建設的根本目標。我們可以感受到,誠信中國正漸行漸近。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