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快評:“誰破壞,誰修復”自此有法可依

仲田

2019年06月05日22:53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首次將“修復生態環境”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責任方式,不僅正當其時,而且是一次新型的環境責任創新。

有生態損害,就應有生態賠償。以前,遇到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問題,往往以罰款為主﹔而后,對於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還要進行刑事處罰、倒查行政責任。換言之,以往對生態損害所使用的懲處方式,一般是民事的、行政的或刑事的。這的確起到了一定威懾作用,但是“一罰了之”“一判了之”“一撤了之”,雖然進行了責任追究,最終卻無法根治環境之殤。可以說,依法進行生態賠償,除了“罰”“判”“撤”之外,還要在“修”“治”上想辦法。

從這個意義上說,將“修復生態環境”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責任方式,是一種有時代價值的司法實踐。其實,從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等文件關注生態修復責任,再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將生態修復規定為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的承擔方式,生態修復責任逐漸從理念走向實踐。如今,從司法層面上為生態修復“保駕護航”,“誰污染,誰治理”不再僅僅是用“錢”治,更在於當事者要承擔起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的責任,對能修復的要修復並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對不能修復的要賠償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生態修復責任,是生態環境損害救濟的最佳方式。依法保護生態、依法治理環境的目的,從來不是重罰重判。如果說這只是一種手段的話,那麼借此明確生態修復責任並切實採取行動恢復生態原貌,才是司法護航的本意所在。畢竟,生態環境是公共產品,具有公共價值,應該讓更多人享受到“綠色福祉”,因此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走向生態修復,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讓保護生態環境的責任“生態化”而不是“金錢化”。正如有專家指出,這是“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中責任承擔方式的創新”。

保護生態環境,最根本的靠什麼?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制度創新,強化制度執行,讓制度成為剛性的約束和不可觸碰的高壓線。”的確,新時代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完善制度建設與深化制度創新。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加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監管,推進環境保護督察,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完善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制度……黨的十八大以來,推動綠色發展重在建章立制,逐步使生態文明建設進入法律化、制度化的軌道。而真正讓制度在生態文明建設中落地生根、開花結果,關鍵在於執行,靠的是真抓嚴管。應該說,以此次《規定》施行為契機,通過馳而不息的制度建設,有利於構建起覆蓋生態環境保護全方位、多角度、立體化的制度體系,最終繪就出青山綠水、詩意棲居的美麗畫卷。

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修復環境就是涵養生產力。正如今年世界環境日的中文口號一樣,“藍天保衛戰,我是行動者”。從理念到實踐,從共識到制度,從保護到修復,生態環保之路任重而道遠,每個人都是行動者。

(責編:曹昆、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