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職業打假,有何不可

高路

2019年04月12日08:15  來源:錢江晚報
 
原標題:職業打假,有何不可

  知假買假的打假者是否屬於消費者?是否有權主張商品價款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一起民事糾紛判例,對上述兩個問題給出了肯定回答。這份二審判決書明確表述,“即使是社會公認的職業打假者購買生活資料時,也改變不了其消費者的身份。”“當所有的消費者都覺醒了,都成為潛在的打假者了,那麼制假、售假的行為也就失去了市場。”

  這份文風“潑辣”、直面假貨的判決書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所謂的知假買假者就是俗稱的“職業打假人”。這個頗受爭議的“行業”一直處於灰色地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是相對於銷售者和生產者的概念。隻要在市場交易中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是為了個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就應當認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消費者,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范圍。問題是,知假買假者的行為到底是為了生活需要,還是以營利為目的呢?對於這條法律的不同解讀導致了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知假買假者的維權官司多以失敗告終。

  應該說,何為生活需求,何為營利為目的,本就很難認定。什麼是職業打假人,什麼又是普通消費者,界線又如何劃分呢?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轉變成職業打假者呢?這裡面本身就帶有很大的主觀成分。

  有人質疑知假買假的正當性,認為這是不勞而獲,是變相的敲詐。這種道德化的指責忽視了問題的另一面,打假也是個技術活,知假的深諳造假者的各種貓膩,可因為法律不支持不敢打假﹔不知假的因為相關知識匱乏,看不出門道又無從打假,隻能吃啞巴虧。這樣一種局面於打假不利,於售假的商家而言倒是莫大的利好。他們怕的不是游兵散勇式的維權,而是知假買假者的定點清除。 而且,如果能讓市場上的無良商家多點忌諱,讓假冒偽劣產品少一點,即便是“職業打假人”又有何不可呢?

  從這個意義上說,青島中院的這份判決書看點不在於有沒有給知假買假者鬆綁,而在於看到了假冒偽劣產品問題症結所在。引發維權官司多發的根本原因不在消費者身上,而在產品在無良商家身上。身正不怕影子歪,不做虧心事又何懼鬼敲門?沒有人希望這個社會出現那麼多“職業打假人”,可如果商家一個個都是規規矩矩地生產經商,“職業打假人”又從何而來呢?

  打假的事人人有責。青島中院的判決傳遞了一個朴素的司法理念,打假是好事不是壞事。法律規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權主張懲罰性賠償金,表明法律鼓勵打假。“職業打假人”何時消失取決於我們面對假冒偽劣產品的態度。如何完善維權方式、監管方式,才是社會應該考慮的問題。

(責編:苗楠鈺(實習生)、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