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報:一起起“藥神”案指向了什麼民生痛點

朱昌俊

2019年03月26日08:14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一起起“藥神”案指向了什麼民生痛點

  山東聊城版“藥神”案迎來轉折。據山東省公安廳消息,對“聊城主任醫師開假藥”問題,3月24日,聊城市警方依法對主任醫師陳宗祥,以及轉賣和幫助購買“卡博替尼”的王清偉作出終止偵查的決定。另據偵查,段某真自2017年11月以來,大量代購、銷售未經批准進口的境外藥品並從中牟利,將另案處理。

  依照有關規定,“卡博替尼”為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陳宗祥向患者推薦“卡博替尼”並列入醫囑,違反了執業醫師法。但經多方查証,陳與藥品銷售人員並不存在利益關聯。而王清偉應患者王某禹家屬請求,轉賣和幫助購買“卡博替尼”,並從中少量獲利。警方認為二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有著最早引起公眾關注的《我不是藥神》原型陸勇案,和前不久的重慶版“藥神”案的鋪墊,這次聊城版“藥神”案的最終處理結果,不算太讓人意外。醫師陳宗祥開的雖然是未經批准的“假藥”,但“假藥不假”,且初衷是治病救人,如果對其實施刑事處罰,不僅有違“好人好報”的朴素正義觀,也與法律追求的罰當其罪原則不符。所以,基於社會期待和法律精神,這一處理結果都堪稱兼顧了人心與正義。

  不過,又一個“陸勇”被判無罪,並不能代表類似現實糾葛就此徹底畫上終止符。現有法律對於“假藥”的定義,是否能夠“與時俱進”,充分照拂到現實情況?拿多起“藥神”案來看,對未經批准而“入市”的“救命藥”,是否應該一律不加區分地打入假藥之列?現實版“我不是藥神”一次次上演,証明當前對假藥的法律定義與現實所存在的隔閡,到了必須在制度上正本清源的時候。

  多起案例中司法實務界的處理傾向,也為法律的修訂和完善提供了基礎。既然相關司法常識已經越來越清晰並得到遵循,就沒有必要在一次次個案中去重復論証,不妨通過司法解釋等方式,在制度上鞏固。這既能減少同類案件處置上司法資源的不必要消耗和社會爭議,也可以讓從患者到“藥神”的各方都形成較穩定的后果預期,於提升法律公信力和保障患者權益,都是雙贏。

  當然,現實版“藥神”案的症結並不在法律,而是大量癌症患者所面臨的抗癌藥之痛。這方面,近幾年國家頂層設計層面也作出了明確的回應。如去年5月1日起進口抗癌藥實施零關稅﹔2018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增加了12種抗腫瘤新藥﹔在醫保費用方面,17種國家談判的抗癌藥物費用不納入總額控制范圍,對合理使用的費用按規定單獨核算保障……在繼續推動進口藥降價,探索開放仿制藥生產和引進渠道之外,加速國產新藥的研發“攻關”,縮小國內仿制藥與國外原研藥在質量上的差距,從而在源頭上提升抗癌藥的供給,還需要“快點,再快點”。

  根據國家癌症中心2017年數據:全國每天約1萬人確診癌症。抗癌藥的供應短板已是必須直面的民生痛點。典型案例所呈現的情法沖突,其實是無數家庭和患者所面臨的抗癌藥之痛。

  因此,又一起“我不是藥神”案得到合理解決,固然讓人欣慰,也期待相關法律和司法操作能夠更完善、更“接地氣”。在根本上,還是要通過多渠道的降價保供,進一步紓解當前社會的抗癌藥之痛。當抗癌藥的可及性不再是問題,類似現實糾葛方有望徹底消弭。

(責編:苗楠鈺(實習生)、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