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晚報:緊急救助他人免責

史洪舉

2019年03月21日08:45  來源:燕趙晚報
 
原標題:緊急救助他人免責

  3月17日,D3563次列車緊急廣播稱,有旅客突發疾病,尋找醫生。正在列車上的陳醫生伸出援手積極救治,隨后被列車工作人員索要醫師証,並拍下照片、車票等留存,還要求陳醫生寫了一份情況說明,簽上名字,並留下聯系方式,還拍了她的身份証。陳醫生實在忍不住在朋友圈裡吐槽“感覺怪怪的”。3月19日,南寧客運段通過官方微博發布“致歉聲明”,隨后廣西衛健委公開為陳醫生點贊。(3月20日 澎湃新聞)

  從一些網絡傳播的信息和網友的評論來看,都對列車工作人員全程錄像,向救人的醫生索要身份証、醫師証等有所不解,認為是讓好人“自証清白”。其實,產生這種誤解在所難免,但有必要強調,緊急情況下的施救,本來就屬於應受鼓勵的善行,即便造成損害,也將免除法律責任。這一常識理當加以普及,讓更多人敢於在他人處於危難之時伸出援助之手。

  在列車上突發疾病的患者,必須得到及時搶救,而囿於高鐵不能及時靠站停駛的條件限制,乘客尤其是具有醫學常識的乘客參與搶救尤為重要。可以說,此種情形下的搶救病人屬於民法領域的無因管理和緊急救助,無需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無因管理主要指未受他人委托,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對此,民法總則明確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救助行為本身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具體到醫生動車救助病人事件來說,即便造成了損害,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主要在於,根據原衛生部《關於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醫師對病人實施緊急醫療救護的,不屬超范圍執業,即不能以此作為判定醫生存在過失的理由。進一步而言,醫生在緊急情況下,在非醫療場所的救人行為,不應認定為執業行為。前者受執業醫師法調整,並應証明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后者系見義勇為、無因管理,無需對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之外,醫務人員不過是普通公民,沒有救治他人的法定義務。此時,醫務人員積極參與救治危重病人,屬於應受鼓勵的高尚行為,並非特定的醫療行為。那麼,其就無需擔心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被“訛上”。

  至於列車工作人員的索証、拍照等行為,即便有所不妥,也不必心有余悸。要知道,既然是堂堂正正的善行義舉,何必擔憂拍照和索証行為。相反,列車工作人員的拍照、錄像等行為,恰恰能夠在發生糾紛后還原真相,還人清白。現實中,一些見義勇為者在公安機關取証時,不也要陳述個人基本情況嗎?關鍵是,相關部門還應強化宣傳力度,讓更多人知道緊急救助無需擔責這一法律常識,進而激發更多人的救人熱情,免除其后顧之憂。

(責編:苗楠鈺(實習生)、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