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癲癇發作釀車禍 駕駛員該當何罪

常青村

2018年12月12日07:46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癲癇發作釀車禍 駕駛員該當何罪

12月9日,河北石家庄市裕華區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警方初步調查分析認定,此次交通事故系駕駛員楊某忠駕駛車輛時癲癇病發作,致車輛失控造成。警方訊問駕駛人楊某忠時,楊自稱有癲癇病史,事發前癲癇病發作,對事故發生過程無意識。楊的親屬也証明其有癲癇病史。經調取河北醫科大學第二醫院以往病歷記載,楊某忠曾於2017年5月、10月分別因繼發性癲癇等疾病住院治療。

小客車司機由於癲癇發作,致使發生交通事故,造成2死5傷的慘劇,應該由誰負責?

除少數有智能障礙的病人外,大多數癲癇病人和正常人一樣,不但能進行體力勞動,而且能進行腦力勞動,一些人還能做出杰出的貢獻。歷史上的一些杰出人物, 沒有因為患有癲癇而影響他們的事業,社會上也有許多能夠適合他們的工作機會,一般不需要高度緊張和應對危險的操作均能勝任,但因為癲癇發作可能造成病人意識障礙或跌倒,機器旁或登高的工作應避免。癲癇病人不宜當電工、司機,不宜進行高空或水下作業,也不宜作為軍人進行軍事訓練。

關於癲癇病人不能當司機,我國有關法律法規有明確的規定。根據《機動車駕駛証申領和使用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証:(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有這些情形的人不能申領駕駛証,說明他們不能開車,遑論當小客車駕駛員。

對於患有癲癇病申領駕駛証,現行法規主要明確了申領者主動申報的責任。因為一般的體檢流程,更側重於病人的體格和智力的狀態,難以檢測到患者的神經系統是否異常,而癲癇病是一種腦部疾病,腦電圖對癲癇的診斷,才是最方便和最有價值的參考。《機動車駕駛証申領和使用規定》隻對駕駛員的身高、視力、辨色力、聽力、上下肢、軀干等作出了規定,申領駕照者需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証明,並沒有要求進行腦電圖的檢查,而是確認了申領者自己申報患有癲癇病的義務。

這就是說,癲癇病患者有廣泛的就業渠道,但卻不能當司機,司機申領駕照具有主動申報癲癇病的法定義務。如果癲癇病患者通過隱瞞病情冒領駕照且從事客車駕駛,一旦發生事故,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而且不是普通的“交通肇事罪”,可能會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現實中不乏這樣的案例。2014年5月1日,湖北宜昌城區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轎車行駛時突然逆向斜穿到對向車道,隨后徑直沖向夷陵長江大橋橋墩,直至車輪輪胎掉下來才最終停下,其間車輛沒有任何減速和避讓的痕跡,正在過馬路的行人及橋下休閑的市民避讓不及遭到撞擊,導致4人死亡,8人受傷。據警方調查,一年前駕駛員左某就被查出患有癲癇,但他隱瞞了患病的事實,構成了法律層面的間接故意行為。因此,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沒有以“交通肇事罪”對左某提起訴訟,而是選擇了量刑更重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左某被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癲癇病患者隱瞞病情造成惡性事故被嚴懲當然不冤,但如果只是事后嚴懲還是不夠的,還應該把關口前移,做好事前的預防工作。一是,可以考慮在申領駕照時增加一項腦電圖的檢查。二是,即使申領駕照時不普遍要求做腦電圖檢查,但申領人如果被錄用為小客車或者公交車司機,就應該把癲癇病的檢查作為必備環節。盡管患癲癇病患者是極少數,但我們社會的很多預防措施,不都是為了避免出現“極少數”問題嗎?為了擋住少數“馬路殺手”,多做一些工作,多支付一些成本,終究是值得的。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