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沒開車也被判醉駕是堂警示課

淇 御

2018年12月05日08:26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沒開車也被判醉駕是堂警示課

  要利用好典型司法判例的社會引導作用,教育人們要敢於及時勸阻可能發生的危險駕駛行為,關懷他人、保護自己

  記者從重慶市公安局交巡警總隊獲悉,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犯罪案。這起醉駕案件的特別之處在於,不止喝酒的司機梅某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同車被告人張某某也因犯危險駕駛罪(共犯),被判處拘役1個月緩刑兩個月(12月4日《法制日報》)。

  自從危險駕駛入刑以來,“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逐漸成為深入人心的理念,因醉酒駕駛導致的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司法機關對危險駕駛犯罪的打擊也是常抓不懈。然而,即便是在嚴厲打擊危險駕駛的大環境之下,仍然有司機心存僥幸,認為自己不會被抓到。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不少醉駕被抓的司機是因為缺乏親友的勸告鋌而走險。事實証明,如果在飲酒之后親友及時進行規勸,不少司機還是願意放棄醉駕,所以說在飲酒場合親友對醉酒司機的勸告很有必要,勸阻醉駕者放棄危險駕駛,對司機身邊的人而言既是道德義務有時也是法律責任。

  對於不少群眾來說,可能不會明白沒有開車怎麼也會被判危險駕駛罪,其實這就是刑法當中的共同犯罪問題。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如果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標,彼此聯系、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那麼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就要各自為整個犯罪后果承擔責任。

  聯系新聞,可以看出,醉酒駕駛的司機梅某觸犯危險駕駛罪顯而易見,而張某某是在明知梅某飲酒的情況下,將自己的轎車及車鑰匙交給梅某,由梅某駕駛車輛搭載自己,很顯然,在此危險駕駛犯罪行為中,張某某的借車行為發揮了配合作用,兩人的行為共同造成了危險駕駛的后果,這就是沒有開車也會觸犯危險駕駛罪的法律原因。

  其實,在司法實踐中,即便不開車也可能涉嫌危險駕駛罪的現象不限於新聞中的這種情形,例如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或者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仍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而這些行為人基本上是醉酒駕駛員的熟人,這些人有的不清楚自己的行為可能涉嫌犯罪,有的則對危險駕駛心存僥幸,甚至認為即便被查到,自己也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新聞中的這起案件可以說是一堂生動的警示課,勸阻別人遠離醉駕,其實不僅是關心他人,更是對自身的保護。如果積極促使駕駛員危險駕駛,同時自己還直接乘車,那麼無疑要面對人身危險和法律風險的雙重威脅。即便是不直接乘車,隻要有配合促使危險駕駛行為,也難逃刑罰的制裁。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在明知對方酒后駕車而不加以勸阻,一旦發生事故,同飲人還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危險駕駛罪的宣傳教育要更加深入全面,不僅要直接勸告那些心存僥幸的駕駛員,還要將宣傳的對象擴大到駕駛員的親朋好友,要利用好典型司法判例的社會引導作用,教育人們要敢於及時勸阻可能發生的危險駕駛行為,關懷他人、保護自己。

(責編:董曉偉、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