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救護車進小區還需法律開路

馮海寧

2018年11月15日08:18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救護車進小區還需法律開路

救護車進小區救命,必須得到物業公司的支持和配合。物業公司既要及時放行,也要確保小區消防通道暢通。同時,也需要法律為救護車進小區執行緊急任務提供支撐

11月11日,一輛120救護車想進入濟南經十東路某小區救治病患,情況十分緊急,但是小區保安卻死活不肯開門,說:“我不認識救護車!”急救人員隻能跑步進小區抬出病人。而在濟南的另一個小區,救護車同樣遇到了難題,救孕婦的救護車170米蝸行10分鐘(11月14日《齊魯晚報》)。

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遇堵被阻現象,不只是發生在街道公路上,也常常發生在一些居民小區內。以濟南為例,最近就發生了兩起事件,這不僅說明某些物業公司對“生命至上”缺乏應有認知,也說明救護車優先通行權在一些居民小區沒有得到充分保障。

對於病患來說,需要救護車或者急救人員爭分奪秒抵達現場。而救護車隻有開進居民小區,急救人員才能第一時間實施現場搶救或者快速搬運病人送至醫院進行搶救。也就是說,救護車進小區救命不應該有任何路障阻攔,但現實情況是路障不少。

比如,上述小區保安人員就不肯給救護車放行,並稱“我不認識救護車!”讓人很是意外。雖然保安經請示后允許救護車進入小區,但仍然耽擱了幾分鐘。假如因為這幾分鐘耽擱時間影響了急救效果或者出現嚴重后果,恐怕涉事物業公司也難辭其咎。

再比如,很多小區生命通道不暢也會影響救護車救命。上述救孕婦的救護車170米蝸行10分鐘,原因是消防通道被佔用,救護車走其他通道又被石墩等阻攔,這些路障也容易導致搶救不及時。要想確保救護車及時救命,不應該有任何路障。

長期以來,社會關注點主要在“公路上的救護車”,從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看,只是保障救護車道路優先通行權。而救護車在小區內的通行權,既缺少足夠關注,也缺乏法律保障,那麼出現遇堵被阻乃至嚴重后果,也就不奇怪了。

在筆者看來,救護車進小區救命,必須得到物業公司的支持和配合。物業公司既要及時放行,也要確保小區消防通道暢通。同時,也需要法律為救護車進小區執行緊急任務提供支撐,以規范物業公司和某些業主的行為,保障救護車暢通無阻。

從法律角度說,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似乎難以覆蓋居民小區,要麼完善這部法律的相關規定﹔要麼在《物業管理條例》中增加條款,規定物業公司保障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的“暢行權”﹔要麼為救護車專門立法。

從現實情況看,物業公司對於支持保障救護車進小區救命還沒有形成普遍共識,所以才會出現保安不肯開門與“我不認識救護車”這樣的奇葩現象。即便保安允許救護車進小區,但很多小區消防通道往往被私家車和雜物佔用。

所以,急需有關方面培養物業公司保障生命、配合急救的共識。從短期說,有關方面可通過文件規范物業公司的行為﹔從長期說,隻有完善法律,救護車進小區救命才有望暢行無阻,居民的生命健康權才能得到更好保障。

從某種意義上說,救護車進入小區的這段路,是其救命的“最先一公裡”,如果“最先一公裡”都不暢通,其急救效果令人擔憂。誰都有突發重大疾病的可能,誰都可能需要救護車及時救命,所以救護車執行任務時道路是否暢通,關系到你我他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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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多些人性化服務

單純寄希望於個人的人性化操作,終究充滿不確定性,而在切身利益的制約之下很可能就是奢望。服務的人性化歸根到底還是要靠制度保障,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更應如此。像個案中比保安更值得詬病的,其實是保安管理“事事請示”的機械規定,保安缺乏靈活人性化操作的彈性,像急救車輛進小區便利通行既未形成共識,也未形成清晰的規則。小區物業的管理服務機制,應當堅持業主至上,多一些人性化設計與服務。

湖北 木須虫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