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司機與平台的關系認定,直接關系到網約車司機的切身利益,這個問題有必要從法律層面予以明確。否則,可能帶來的法律糾紛對網約車行業發展不利
接了1573單,累計繳納3696元的保障費,卻隻有1萬元賠償。近日,某網約車平台代駕司機王燦在湖南發生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后,家屬發現,這家平台此前承諾的最高120萬元的意外身故保險,縮水成了1萬元。王燦的遭遇並不是孤例。由於工作特點,網約工大多奔波在路上,遭遇車禍等意外傷害的可能性偏高。如果意外發生,勞動者能否享受工傷待遇,互聯網平台是否承擔相應責任,近年來類似糾紛時有發生(9月25日澎湃新聞)。
網約車司機與平台的關系認定,直接關系到網約車司機的切身利益,這個問題有必要從法律層面予以明確。否則,可能帶來的法律糾紛對網約車行業發展不利,對網約車司機合法權益保障不利,對網約車乘客及因網約車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第三方主體合法權益保障也不利。
有人認為,平台與網約車司機之間是勞動關系,但平台並不向司機發放酬勞,缺少勞動關系構成的關鍵要素,此說法站不住腳。有平台認為,其與網約車司機之間是居間合同關系。生活實際中最典型的居間合同關系如房屋中介服務,中介提供房屋買賣信息,能否達成買賣關系,取決於購房者對房屋質量及價格等是否中意,其看中的是具體的房產,至於這個房子是哪個中介發布的並不影響購房者的最終決定。從網約車司機與平台之間的關系看,符合居間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即司機根據平台提供的信息攬活兒,乘客是誰無需過問,平台則收取一定的酬勞。
從網約車市場運營的實際情形看,網約車司機不管是兼職還是專職,都是為自己打工,跑得多則賺得多,跑得少則賺得少,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當然,網約車司機與平台之間關於保障的約定應當明確,發生事故造成損失如何分擔,平台與司機在訂立合同時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對抗第三人。
有必要明確的是,網約車司機與平台之間的居間合同關系,不能對乘客和第三人產生約束。否則,如果除了平台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乘客利益的,平台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之外,平台就不用對網約車司機與乘客之間基於運輸合同關系產生的其他法律糾紛承擔責任,那麼這樣最直接的效應就是,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給乘客和第三人造成損害后,平台不用對此負責,這對乘客是不公平的。乘客是基於對平台的信賴才約車,約車信息發布后,具體哪台網約車攬活兒,在乘客看來這是平台內部的事,乘客的選擇權有限,在對網約車及其司機信息了解不夠的前期下,最近的網約車往往成為首選。
可見,乘客是與平台達成的運輸合同關系,只是這個合同是由攬活兒的網約車司機完成的,平台應當與網約車司機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在履行相應的賠償義務后,可以再向司機追償。網約車司機在完成運輸合同過程中導致第三方受到損害的,也應參照上述原則進行處理。隻有這樣,才能在網約車市場運營過程中實現權責對等的原則,切實保護各方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