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違法收費無法退還,問題出在哪兒

高揚

2018年09月20日09:20  來源:檢察日報
 

近日,多位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的群眾向媒體反映稱,蒼南縣錢庫鎮政府擅自提高標准,違法執收集鎮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共計超標准收費近477萬元。蒼南縣發展和改革局調查后,責令錢庫鎮政府15天內,將違法執收的費用退還給倪處村個人建房戶。但五個月過去了,建房戶沒有收到一分錢的清退資金。目前,蒼南縣紀委已經對此事介入調查(9月18日中國之聲)。

違法收費是事實,對此,蒼南縣發改局已責令退還多收的費用,卻面臨無錢可退的尷尬。這樣的結局,不僅有損行政機關公信力,也讓蒼南縣發改局下發的整改函形同一紙空文,更讓村民們無法理解和接受。如今形成這種各方被動的尷尬局面,可以說與有關部門任性妄為、不依法行政,監管缺位有莫大關系。減少乃至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需要敦促和加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基層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素養。

收費項目名為“集鎮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屬於政府性基金范疇,是政府非稅收入的組成部分。對於政府性基金的設立和收費標准等事項,《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有明確規定,征收范圍和征收標准的調整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或者財政部的權限,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及地方政府均無權調整。法律規定明明白白,有關部門卻自己“賦權”,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是對法律規定不熟悉還是故意違反?若是前者,加強法治宣傳和學習、提高基層人員法律素養迫在眉睫﹔若是后者,則應不留情面予以追責。

根據《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要求,“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對象、標准、期限和程序執收政府非稅收入”屬於執收單位應當履行的職責之一。違反職責的,有關部門有權責令改正,對於多收取的費用,責令退回,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針對違法行為的整改函早已發出,卻一直無法執行。蒼南縣發改局表示將督促違法單位盡快落實,但除了敦促,他們也沒有別的措施。有關部門積極查處違法行為,因執法手段蒼白,顯得無力。於此,如何強化執法手段、保証執法效果,需引起重視。

至於違法多收的費用為何無法退還,錢庫鎮政府解釋稱,錢款系為村委會代收,已經分批轉給村委會﹔村委會則表示“這筆錢已經全部投入城中村改造項目裡,包括支付失地保險費、政策處理費等等,村裡甚至還貼了不少錢,根本無錢可退”。若解釋屬實,從結果來看,錢款也算是“用得其所”,但並不能由此排除其行為的違法性。而且,既然收費名目是“集鎮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就應該專款專用,將違法多收的費用挪作他用,即便出於“好意”,符合公眾利益,法律也不答應。

對於鎮政府和村委會的行為定性,縣紀委已經介入調查,相信不日便會有處理結果。但對村民而言,重要的不是處理了誰,而是錢能不能退回。而這一切,若是有關人員“心中有法”、依法行政,本不該發生。也想提醒有關部門和人員,依法行政不僅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尊重,也是一種自我保護。

(責編:董曉偉、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