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公路上到底可不可以騎馬?

李國民

2018年09月13日08:33  來源:檢察日報
 

深夜騎馬穿行於上海鬧市,一名穿吊帶衫、高筒靴的女子“火了”。9月11日晚上11點多,陸續有網友在微博上發布消息和視頻,稱看到一名女子在上海東西向主干道延安西路上騎馬。此舉引發廣泛關注,很多網友發聲譴責,認為女子的行為影響了交通安全,該罰﹔也有人開玩笑說,“馬路馬路,當年就是給馬走的呀!不必少見多怪”。12日,上海黃浦公安分局發布警情通報稱,已依法對騎馬女子胡某作出行政警告的處罰。

筆者注意到,警方處罰胡某的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而非此前網友屢屢提及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從警方的通報看,處罰的事實依據,主要有二:其一,胡某違法騎行的動機,是為博取他人關注﹔其二,胡某在騎行過程中影響了其他車輛正常通行,並造成多名路人圍觀拍攝,擾亂了公共場所正常秩序。

把馬路當秀場,擾亂公共秩序,因此受到警告處罰,並無不當。但是,仍有一個廣大網友普遍關心的問題沒有得到回應:假如不是出於吸引眼球的目的,也沒有導致公共秩序的混亂,單純的在公路上騎馬的行為,是否具有可罰性?換句話說,公路上到底可不可以騎馬?

這個問題的答案,隻能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去尋找。遺憾的是,該法對此全無涉及。有人說,法無禁止即可為,既然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那騎馬上路就沒有障礙。但問題顯然沒有這麼簡單。馬的交通法律屬性首先就要打個問號。在古代,馬無疑是一種重要的交通工具﹔但在現代,它是否仍屬於交通工具的一種,已經存在疑問。這個疑問,直接導致騎馬上路算是什麼行為具有模糊性。行為性質難以判斷,需要遵守何種規則也因此很難說清。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之分,其中,非機動車被定義為“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請注意,這裡並沒有像機動車的定義那般強調必須是“輪式車輛”,而僅是限定為“交通工具”。那麼,如果馬仍然可以視為交通工具的話,是不是就可認定它屬於非機動車的一種?該法第60條還專門針對非機動車中的畜力車上路通行設定了規則: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畜力車與馬,一個是“車”,一個是“畜”,二者不能等同﹔但即便如此,它們之間仍有諸多共通之處,那麼,騎馬上路,是否可以參照畜力車的道路通行規則?

當然,這些都只是推演,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尚待明確。事實上,騎馬上路並不罕見,騎馬上路引發交通事故的新聞也屢屢見諸報端。法律規定的盲點,給執法、司法、守法都帶來難題。希望有關部門重視這個問題,盡早通過修法、出台法律解釋或司法解釋等方式,把這個並不復雜的問題加以明確,明白告訴公眾:公路上到底可不可以騎馬?如果可以,需要遵守哪些規則?

(責編:董曉偉、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