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銷售假藥罰六百,這樣的法條該修訂

項向榮

2018年08月14日06:11  來源:錢江晚報
 
原標題:銷售假藥罰六百,這樣的法條該修訂

  據新京報報道,近日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2018年5月青島市食品藥品行政處罰信息公開”,顯示青島市城陽區人民醫院因涉嫌購進使用假藥橘紅,被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罰款600余元。

  按照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說法,因涉案產品已經銷售完畢,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沒收城陽區人民醫院違法所得167.50元,罰款525元,合計罰沒款692.5元。等於說罰款是違法所得的3倍,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確是按照裁量基准規定的中限處罰,中規中矩,沒有毛病。至於假橘紅對人體有無危害,醫院方有關專家稱,抽檢到的橘紅性狀、含量測定雖不符合規定,可能藥效達不到,但對人體無危害。以上種種說法,均引起一片吐槽聲。

  按常理來推斷,假藥比次品藥的危害更大,此次的橘紅已被定性為假藥。但按醫院的說法,這個藥僅是藥效達不到,對病人來說無害。即便如此能否反問一句:讓病人吃沒用的藥,這是心理療法?還是延誤病情?另外,雖說假橘紅這個藥后果可能真如院方所說不嚴重,但是處罰是否有點太兒戲了,甚至有點“自罰三杯下不為例”的味道?所以有很多網友追問:“為什麼隻有罰款,沒有對相關的責任人的處罰,以及進貨渠道的進一步查處?”不挖根溯源,能保下次不老毛病重犯嗎?何況只是600余元僅夠吃頓飯的罰款?

  說起來,我們的很多罰款標准還處於“原始社會”,在我們身邊,一些5元10元的處罰仍隨處可見,不夠買一杯冰激凌,無法起到警示懲戒作用。拿現行的《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來說,該條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都十六年了,其處罰標准仍在依照“古制”。如今,食品、環保相關法律都在根據人民生活水平的變化和發展在進行修訂,修訂后對違規造假等方面的處罰比以前重多了,體現了時代的進步。比如超市和餐飲業等出售過期食品,不管是有意還是疏忽,就得罰個成千上萬甚至更多,但醫藥事關人命,竟然隻罰這麼點,是否有些令人不解?況且,罰款依據,不能僅僅依照違法金額、涉案金額進行,最重要的還是要根據問題的性質處罰,這才是解決藥品管理問題的正確思路。所以,藥品相關法律是該修訂了,因為如果不能讓制作販賣假藥者傾家蕩產,就是對違法行為的縱容。

  另外,我們還關注到部分網友和院方持相同的態度。有網友說,假藥橘紅其實是中成藥裡橘子皮含量不足罷了,應該叫次品藥,只是在新的法律定義下叫假藥,和真的假藥並不是一回事,至少沒有用柚子皮冒充橘子皮吧?好比超市賣的豬肉火腿腸裡面粉多,豬肉少,后者低於國標下限,最多隻能算是次品吧?言下之意中醫和西醫有些不同,“不規范其實也吃不出什麼大問題,因為中藥本身就是這種樣子的。”

  此言大謬,中醫發展為何不如西醫?我想很大原因就是沒走規范化的路,甚至讓假藥鑽了空,長此以往,會影響中藥的聲譽。中醫藥要發展,就要從嚴懲假藥橘紅這樣的“小事”做起。

(責編:馮粒、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