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用刑法謙抑性彰顯司法人文理性

徐業恆

2018年07月30日08:30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用刑法謙抑性彰顯司法人文理性

  “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強調刑法的謙抑性,警惕刑罰被濫用,其主旨在於少用甚至不用刑罰來實現最大的社會效益,並達到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目的。當前,倡導樹立謙抑、審慎、善意辦案理念,就是刑法謙抑性的最好注腳,與我們一直遵循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一脈相承、相得益彰。

  倡導刑法的謙抑性,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礎和人文淵源。刑罰作為國家最嚴厲的強制方法,剝奪犯罪人的財產、自由甚至生命,對其個人乃至家庭烙下“罪之印”,被認為是“一種不得已之惡”。正如英國法理學家邊沁所說:“任何懲罰都是損害,所有的懲罰本身都是惡,如它應當被允許,那只是它有可能排除某種更大的惡。”德國法學家耶林也指出:“刑罰如雙刃之劍,用之不得其當,則國家和個人兩受其害。”我國古代重刑色彩濃厚,但也閃爍著刑法謙抑的灼灼星光。西周時期出現“明德慎罰”思想,儒家倡導“德主刑輔”,主張“慎刑”“恤刑”,晉代張裴則把刑法比成刀和繩,刀言其利、繩喻其直,在運用上要特別小心。敬慎刑名、注重謙抑的思想,隨著時代變遷不斷注入新的內涵,歷久彌新。

  對立法者而言,刑法的謙抑性要求其遏制動輒入罪的沖動,避免刑法對社會生活的過多干預,把刑罰限制在維護社會秩序所必需的最低范圍內。而對司法者而言,應心懷悲憫和敬畏,在具體辦案中釋放出更大的善意和擔當。做到“敬慎刑名”,首先要更新司法理念,實現“嚴中從寬”到“寬中從嚴”的轉變。隻有在窮盡了民事、行政處罰等非刑罰手段仍未能修復被損害的社會關系時,才考慮動用刑罰。對輕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尤其要用好“寬”的一手,適度降低羈押率,大膽行使相對不起訴裁量權,依法促進刑罰的輕緩化。其次,要充分運用刑事和解,將其作為對犯罪人從寬處罰的重要依據。刑事和解與“和為貴”的傳統思想相契合,體現了刑法的寬容和大度,是衡量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最后,要積極探索刑罰種類的多樣化,發揮刑罰具有的懲罰、修復和警示預防等多重功能。意大利法學家貝卡裡亞強調:“刑罰的目的僅僅在於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並規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除適用監禁刑和財產刑等外,還應推動從業禁止等資格刑的完善和社區服務等保安處分的刑法化。

  總之,刑事司法是一個情、理、法不斷交融的過程,倘若僅僅滿足於機械套用條文、就案辦案,“司法機器人”或許比我們做得更為精致﹔隻有當司法者秉持謙抑、寬和的精神適用法律,將良知、情感和智慧融入其中,才能更好地實現個案正義的最大化,彰顯司法的人文和理性魅力,讓法治帶給人們更大的福祉。

  (作者為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責編:董曉偉、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