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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巨額公款打賞女主播能否追回?

蔣萌

2018年06月15日16:10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挪用巨額公款打賞女主播能否追回?

背景:某地產公司會計王某挪用公款,冒充“富二代”打賞直播平台主播。其中,打賞給斗魚主播馮某的禮物價值160萬元,給其他主播禮物770萬元,累計打賞930萬元。近日,法院宣判:王某犯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責令被告人退還所有侵佔被害公司的款項。有人發問:王某打賞給美女主播的巨額公款,能追討回來嗎?最新消息是,事件中的一個女主播承諾退還王某送的禮物。其他主播會不會照此辦理,尚未可知。

新京報發表歐陽晨雨的觀點:既然“錢物”來路不正,“打賞”合法性也就深受質疑。一個或許對主播有利的規范依據,是2011年3月1日,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10條規定,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等應當依法追繳,但對於“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然而,該司法解釋針對的僅是詐騙刑事案件,而這起案件是職務侵佔案件,兩者不能混談套用。司法解釋中的“善意取得”,是為了保護善意買受人利益,保護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但粉絲“打賞”的本質,不是市場交易,如果將“違法所得”的“豁免”范圍擴大化,更會帶來洗錢、職務侵佔等后患。“打賞”亂象並非個例,之前便有“女孩打賞主播130萬犯罪”等報道。從立法上看,用制度為打賞設立“天花板”、強化資金流向監管,才能少一些“荒誕劇”,也讓社會多一份安寧。

小蔣隨想::直播平台上主播靠表演或“秀”賺賞錢,處於似是而非的地帶。有人覺得“打賞”類似“贈予”,有一定道理。但是,演員不也是靠表演賺錢嗎,直播平台主播撈錢是否類似?盡管一些所謂的“知名主播”不過是搔首弄姿、跳點業余的扭來扭去舞、唱幾首五音不全的歌,但照樣能收到大額乃至巨額“打賞”,甚至還有主播號稱身家上億元。對此,看不慣的人有微詞也只是微詞。現實是,直播平台主播這樣“賣藝”,甚至出賣“色相”已成為一種營生,而且是獲利豐厚的營生。與此同時,對這種營生的管理與監督卻存在滯后。最基本的,平台主播會將獲得的巨額“賞錢”按個人所得稅的標准主動納稅嗎?再者,未成年人拿父母的錢“天價打賞”頻發,引發追討爭議不斷,平台與主播常常消極退錢。更有如本例這種,違法犯罪人員用來路不正的錢打賞主播,追討“黑金打賞”難度不小。經濟問題就讓人眼花繚亂,更不要說直播有多少“三俗”內容。鑒於上述種種亂象,對網絡直播這種新業態、網絡主播這一新職業,管理部門理當有所作為,出台針對性法規,進行必要規范。不能總是參照某法規、套用某邏輯,那會造成管理、仲裁、審判標准不一,給無序的人與事進一步增添不確定性。演藝圈亂,直播圈半斤八兩。規范整治文化市場,需要動真格。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