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罪不設訴訟時效是好建議
好聲音:“我國對刑事案件的追訴期最高是20年,但很多兒童被解救是在二三十年之后,當初,警方隻有在有証據表明孩子被拐賣時才給立案,但絕大多數家長找不到証據,所以這類案件基本都是按照走失處理,沒有立案,因此現在都過了訴訟時效。這些家庭明知道是誰干的卻沒法追究,這不公平。”——全國人大代表、寶貝回家尋子網創辦人張寶艷建議拐賣兒童罪不設訴訟時效。
小蔣說:我國刑法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尤其是后一條,值得深思。當初,許多丟孩子的家庭懷疑孩子被拐賣,卻找不到証據,未被公安機關立案。這其實陷入了一個悖論——如果找到拐賣証據,孩子豈不是很可能被解救回來?事實上,有關犯罪早已發生,被受害人家庭早已“察覺”並試圖追究,受害人更承受了巨大的精神與現實痛苦,苦苦尋找孩子幾十年乃至終生,怎能被視為“民不舉,法不究”?全國人大代表、寶貝回家尋子網創辦人張寶艷建議拐賣兒童罪不設訴訟時效,與刑法規定的“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應是契合的。對此,立法部門可否出台有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懲治震懾相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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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每年全國兩會,代表委員建言不斷。國是看似高深,實則關乎細微。民主獻策與監督,推動社會不斷變革,體味發展與進步,努力實現中國之夢。網友七嘴八舌,小蔣三言二拍,說兩會最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