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執法者被扣暴露法律短板

史洪舉

2017年04月18日09:39  來源:法制日報
 

執法對象的配合固然可以提升執法效率及質量,但對阻撓執法的行為必須嚴懲方能讓抗拒執法者得不償失,形成威懾效應

4月16日上午,環保部督查組在對山東綠杰環保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正常檢查執法時受阻,並被非法扣留。該企業負責人王某扣留執法人員超一小時。其間,督查人員多次溝通,表明身份,但依然受阻。直到公安機關到場后,才得以離開。17日,濟南市委、市政府連夜召開緊急會議研究處置措施,目前,公安機關以阻礙執行職務違法行為依法受案調查,現已傳喚4名涉案違法行為人,對涉事公司立即停產整頓(4月17日澎湃新聞網)。

應該說,執法人員執法檢查時遭遇“關門抗法”或者被非法扣留的現象並不鮮見。典型的如2014年廣為人知的上海“福喜事件”中,食藥監、公安部門在事件曝光后趕往工廠,卻遭遇保安長時間阻攔而進不了大門。非常嚴肅的執法活動卻遭遇“閉門羹”或“軟拘禁”極為尷尬,連門都進不去,或進去了出不來,談何搜集証據、嚴格執法?談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筆者認為,當前的執法活動屢屢遭遇被扣留或關門抵抗,極不正常,亟須引起反思並盡快補足法律短板,避免負面效應,破解執法困境。

執法活動具有強制性不只是法律常識,也是社會常識,是執法行為所天然具備的不容質疑的權力。哪怕執法對象認為執法有瑕疵或侵犯其合法權益,也應通過投訴、舉報、訴訟等正常渠道維護權益,而不能扣留執法人員。執法對象的配合固然可以提升執法效率及質量,但對阻撓執法的行為必須嚴懲,這樣才能讓抗拒執法者得不償失,形成威懾效應。

眾所周知,執法需要調查取証、封存涉案物品、固定証據。隻有第一時間進入現場,搜集的証據才最客觀、最真實,才能最大程度還原違法活動的本來面目。扣留執法人員雖然不像毆打、謾罵那樣惡劣,危害后果卻更甚。扣留執法人員,阻撓其進入現場,可以達到毀滅証據,轉移、銷毀涉案物品目的。執法人員被扣留時間越長,違法者對涉案証據的毀滅就越多越徹底,這樣必定會造成執法效果大打折扣。不夸張地說,幾分鐘的扣留就可能讓關鍵証據滅失,讓違法者逍遙法外,讓正義遲遲得不到伸張,讓法律尊嚴不斷消解。

更遺憾的是,法律對執法活動的強制措施未予細化,以致執法活動遭遇軟抵抗時無所適從,除了磨嘴皮子的“思想工作”或溝通協調外別無他法。如環保部督察組被扣留一事,督查人員多次溝通仍無濟於事,直到公安機關到場方被放行。要知道,扣留執法者顯然屬於妨害公務行為,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此類行為最高可處10日拘留,可並處500元罰款。而妨害公務罪需以暴力、威脅方法為前提,將扣留執法者的軟暴力排除在外。

這樣的懲戒明顯偏輕,缺乏科學性和邏輯性,不足以震懾違法行為,甚至會誘發關門抗法,扣留執法者等軟暴力,進一步惡化執法環境。當某個違法行為的后果比扣留執法者更嚴重的話,“理性”的違法者會選擇扣留執法者,以便有充分時間損毀証據,避免受到更嚴厲處罰。而其他人發現抗拒執法有利可圖,配合執法損失更大的話,無疑也會選擇抗拒執法,進而導致劣幣驅逐良幣。

違法行為必須追究,執法活動必須被尊重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當前,亟須完善法律,補足短板,讓強制執法措施更有針對性和操作性。如賦予執法者必要時錄音錄像或在第三方見証下有採取強制措施進入現場的權力,並嚴懲軟暴力,對抗拒執法和執法者擬查處的違法行為“數罪並罰”,讓抗拒執法者損失慘重,徹底打消違法者扣留執法者的囂張氣焰。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