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報:法律不能遷就於風俗

許昔龍

2017年04月06日08:43  來源:北京晨報
 
原標題:法律不能遷就於風俗

  據澎湃新聞消息,湖南人孔竹清用鐵釘將多塊木料拼接制造棺材,並宣稱是“整牆整蓋”的棺材在湖北利川一帶進行出售,但當地的喪葬風俗是安葬死者的棺材中不能使用鐵釘,孔竹清的行為顯然是觸犯了風俗大忌,購買者發現后集體報案,這起原本可以通過民事途徑解決的買賣合同糾紛,由於公安機關執法的天平傾斜向了當地的風俗,使得孔竹清被當地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提起了公訴,關押一年后才被宣告無罪。

  案件其實並不復雜,本來這交易也並無不妥,可誰知利川當地的喪葬風俗是棺材不能帶鐵制器件,還必須是由一根木材加工而成“整牆整蓋”,而這個奇葩的風俗只是利川所獨有,作為外地人的孔竹清並不詳知這個情況,其老家湖南寧遠縣使用的棺材都要使用鐵釘,於是其用老家的“標准”制造棺材運到湖北利川銷售,在銷售棺材過程中,為了促成交易,隱瞞了棺材的蓋板、牆板是用鐵釘將多塊木料拼接的真相,但價格卻是按“鐵釘棺材”的市場價,孔竹清做夢也沒想到賣棺材還能把自己整進了看守所。

  據《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孔竹清盡管有隱瞞真相的行為,但他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特別是成交價就是“鐵釘棺材”正常的市場價,他只是在推銷棺材時擴大了宣傳效果而已,充其量是民事欺詐行為,購買者如果認為自己的知情權被侵犯,完全可通過協商退貨等途徑解決。

  中華大地風俗習慣皆有不同,而我們一貫是求同存異的,在法律規定的大前提下,風俗習慣也往往會成為判案的參考。但是,不能本末倒置,若按照風俗習慣來定罪,那法律還有何公平正義可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應是法律人永遠遵循的原則!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