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報:離婚冷靜期並不適合所有離婚者

段思平

2017年03月20日08:40  來源:北京晨報
 
原標題:離婚冷靜期並不適合所有離婚者

  四川省資陽市安岳縣的一對“85后”鬧離婚,卻被法院“叫停”。記者從資陽市安岳縣人民法院獲悉,3月8日,針對這對夫婦提出的離婚訴訟,法院發出“離婚冷靜期”通知書,限定這對夫妻冷靜3個月,其間不得向對方提出離婚。 據了解,這也是四川省首份公開報道的“離婚冷靜期”通知書。(3月19日《成都商報》)

  “離婚冷靜期”給夫妻雙方一個冷靜思考的空間,在挽救婚姻上做最后一次努力,這多少有點心靈雞湯的味道——在不美好的現實中,奉勸我們學會樂觀、忍耐、堅持。

  當然,並不是說心靈雞湯就不好,隻不過,並不是每個人都適合心靈雞湯。從正面的角度看,心靈雞湯給了我們積極的人生態度,有時能幫我們走出人生的低谷與陰霾。比如有的夫妻一時沖動,辦了離婚之后又后悔不及,對於這種情緒化離婚,“離婚冷靜期”當然是必要的。

  但雞湯並不總是管用,空有勸人和好的積極態度並不能解決一切問題。比如有的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沒有挽回余地了,再強加一個冷靜期,多半隻會讓情況變得更糟糕。尤其是,如果離婚案中涉及家庭暴力等違法行為,還強制要求夫妻雙方在一定時期內不得離婚,那麼就有縱容暴力、催生悲劇的可能。

  那麼,究竟什麼時候應該適用“離婚冷靜期”呢?這當然不是隨便拍腦袋就能決定的,一切都要根據相關法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的情形。如果雙方確實符合上述情形、達到了准予離婚條件,就沒必要再浪費司法資源去設立“冷靜期”。

  也許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來看,離婚是不好的,應該勸和不勸離。但我們知道,現實生活是復雜的,有時離婚對雙方未必是壞事,尤其在法律上,離婚沒有好壞之分,就是一個中性的法律結果。因此,在不適用的場景下,千萬不要濫用“離婚冷靜期”。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