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完善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應該保証每一方主體的合法權益都不輕易被損害,如果按下葫蘆浮起瓢,顯然不合適。
據2月22日《中國青年報》報道,王錦蘭離婚后不久,法院送傳票的人登門造訪了。她忽然成了欠人錢財的被告。前夫承認曾幫父親向人借過300多萬元。王錦蘭並沒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結果,判決書下來,她輸了,需要共同負擔債務。
判決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証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証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而這三種情形是:借款時就已明確約定為單獨債務﹔夫妻之間實行財產AA制,而且還需証明第三人知道AA制﹔舉債人的配偶能夠舉証証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共同生活。事實上,要滿足這三點是非常艱難的。至於第三種情形,不少法律人士認為甚至有違証據學原理——証據隻能証有不能証無,要求証明“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樣未發生的事情,實屬強人所難。
正是因為難以証明,導致很多無辜者“被負債”,生活一下子陷入困境﹔官司纏身,工資賬戶被凍結﹔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負債從幾萬元到千萬元不等。而由於“二十四條”的不完善、不公平導致“被負債”的人又非個別。某種角度看,每一個身處婚姻中的人都有可能成為“二十四條”的受害者。
有基層法院的法官稱“二十四條”為“癌症性”的,是“國家一級的法律錯誤”。在一方不願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又不承擔相應舉証責任的情況下,容易導致“婚姻關系是個筐,任何債務往裡裝”。而一些司法裁判人員因為有了“二十四條”,不對債權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做考察,直接機械地套用“二十四條”。
你借我的錢,我向你討要欠款時,必須出具你的借條,否則我憑什麼說你借了我的錢呢?法院也正是依據債權人手中的借條作出還錢的判決,而不是債務人去証明自己沒有借錢。
按照“二十四條”,舉債人的配偶應該自己証明自己不知情,証明所借債務沒有用於共同生活——這如何証明呢?法律不能讓老百姓無所適從。有人建議,應該讓舉債人自己去証明所借債務是用於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而不是讓另一方去証明自己不知情,這樣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還有人建議,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應該夫妻二人都簽字。
科學、完善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應該保証每一方主體的合法權益都不輕易被損害,如果按下葫蘆浮起瓢,顯然不合適。“二十四條”是時候改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