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為關鍵的是在制度上進一步細化贍養人精神慰藉義務的標准、明確相關法律責任,真正提高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在浙江某地外企工作,已經多年沒能回家看望父母的河北唐山人李新,不惜主動要求父母把自己告上法庭。法院判決李新每年應該回家看望父母不少於五天。李新最終拿著法院的判決才請假回家看了爹媽。盡管2013年7月1日,“常回家看看”列入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但由於未細化法律責任,缺乏實施細則,加上子女生活、工作、發展等多重壓力,導致這一法條一直面臨落地難的尷尬(1月17日《法制日報》)。
隨著今年“春運”的啟動,“常回家看看”再次成為公眾議論的焦點。對中國人來說,春節是闔家團圓的日子,在外打拼的兒女即使排除萬難也要回家過年,這或許是他們一年中唯一一次可以陪伴父母的機會。“常回家看看”之所以寫進法律,並非一時興起,而是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長期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實子女對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義務的必然結果:一方面,我國開始步入老年社會,老年人不僅需要身體上的照料,而且需要精神上的撫慰﹔另一方面,隨著鄉村宗法結構解體,老年人家庭權威每況愈下,青年一代則越發追求自我獨立,加之就業競爭激烈,往往忽視了瞻養義務,或以為給予經濟供養即可,忽略了父母精神上的需求。在此社會背景下,將“常回家看看”入法,無疑是對年青一代的有形約束。
遺憾的是,盡管“常回家看看”是法律義務,但一直遭遇執行上的尷尬。父母以致於不得不通過訟訴來實現權利。但是,贏得了官司,未必贏得了執行。很多地方法院不得不內部達成共識,盡量不判決此類案件,而是盡可能通過訴前調解加以解決。但“常回家看看”既然是法律規定,理當得到普遍執行,如此方能彰顯法律權威尊嚴。
具體來說,要讓這一法條落地生根,就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呵護。青年人應當恪守法律義務,切莫兒戲,盡最大可能“常回家看看”,滿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企業應當不折不扣地落實職工帶薪休假法規,為“常回家看看”提供基本保障,不能忽視、侵犯勞動者的休假、探親等基本權利。除此之外,應當努力培育志願者隊伍,讓更多志願者走進家庭,代替遠行子女以盡孝心。地方政府當加大基礎設施投入,為老人提供醫療、救助等公共服務﹔還可以充分利用民間資源,為老年人建立更多可養老養生娛樂休閑場所,使之相互體恤撫慰,以減少獨處的不便和寂寞,努力實現由家庭養老向社會養老逐步過渡。
當然,最為關鍵的是在制度上進一步細化贍養人精神慰藉義務的標准、明確相關法律責任,真正提高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比如《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規定:如果子女等家庭成員拒不探望老人,老人可以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相關信息將會歸入信用平台,對當事人的買房、貸款等經濟活動都將帶來負面影響。希望能在各地探索實踐的基礎上,推動國家立法的更新與完善。唯有如此,才能讓“常回家看看”落地生根,才能在家庭關系方面實現法安天下、德潤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