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污染企業偷排廢酸挨罰喊冤?
背景:全球最大的紡織染料制造商——德國德司達被中國上市公司龍盛集團收購后,其所屬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因夜間向運河偷排廢酸2698.1噸,最近被揚州中級法院認定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2000萬元。一審判決后,德司達公司上訴,認為這只是公司員工行為,不應認定德司達公司為主犯。
中國青年報發表朱達志的觀點: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先前在德籍總經理的管理下都是遵紀守法的,廢酸都是先中和處理,PH值達到要求后,再送至污水處理廠處置。此后公司股權被浙江龍盛集團收購,中國人李某擔任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情況卻出現大逆轉,在明知南京順久化工有限公司並無處置廢酸資質的情況下,與其老板達成按每噸580元的低價處置廢酸的協議,后者又以極低的價格將“活兒”轉包給下家,下家趁夜黑風高之際,將廢酸不做任何處理就直接運至河中傾倒。過去德籍老總處置廢酸每噸費用約3000元,新東家的負責人按每噸580元的價格將廢酸交給不法奸商處理,其中的貓膩誰都能猜到。事發后,李某開會指使相關部門掩蓋相關痕跡、銷毀証據,這不是公司意志是什麼?同樣一家公司,在外籍人員管理下尚能遵紀守法,在龍盛集團的管理之下卻對自己國家的法律視若無物,肆意妄為,這實在是令人痛心和悲哀。我認為,我們的法律對環境污染犯罪的處罰還是過輕,令法治意識淡薄的公司經營者鋌而走險。
小蔣隨想:僅憑一個案例,不能籠統作出“德國人守規矩,中國人耍心眼”的結論。但我們必須警惕某些不法商人破壞環境、降低成本、撈黑心錢。對於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盈利模式”,我們必須堅決說不,並對有關違法犯罪行徑以及責任人予以法律嚴懲。從另一個角度看,淘汰落后產能,關停高污染企業,已成為中國經濟轉型升級的一大要務。包括紡織染料制造在內的化工企業,恐怕無法納入“綠色發展”范疇。德國人之所以出售有關企業的股權,何嘗不是看到有關產業已是微利的“夕陽工業”,主動脫身轉型?龍盛集團進行收購,看似攬獲了“全球最大紡織染料制造商”的名號,但也可能背上“污染產能”的沉重包袱。如果嚴格按照環保標准處理廢水,生產成本勢必較高,盈利空間勢必較低,會否出現盈利抵不過治污開銷的情況?理解了這些,就不難理解一些企業何以明裡暗裡地直接排污。有實力的中國企業對外國企業實施收購是好事,但選擇並購哪些產業產能必須慎重。生意上的事講“買者自負”,污染的爛攤子不能丟給社會。
寧澤濤與體管機構“鬧掰”的是與非
背景:被勒令搬出公寓,飯卡被消磁,訓練沒有教練……寧澤濤在紀錄片《轉折點》中傾訴了這一切。近日,央視游泳專項記者劉京京發文:“在寧澤濤無緣(裡約奧運會)100米自由泳決賽的報道中,我卻沒能說出我知道的內情,而這些內情完全能解釋寧澤濤為什麼會無緣奧運會的領獎台,讓觀眾們明白,運動員的艱辛和弱勢是常人無法想象的!”劉京京表示,寧澤濤兩次阻止她說出“真相”。
中國青年報發表李一陵的觀點:在2014年第十七屆亞運會上,寧澤濤一戰成名,超高人氣抬高了寧澤濤的商業價值,他為各路商家所追逐,頻繁參加各類商業活動,引起了游泳中心的不滿。徹底激化雙方矛盾的是:他在沒有請示游泳中心相關領導的情況下,私自與國家游泳隊官方合作伙伴蒙牛的競爭對手伊利簽約,觸犯了中國游泳隊、游泳中心以及贊助商的利益。1月2日,寧澤濤又簽約了某國際知名運動服飾品牌,又與國家隊代言的品牌屬於競爭關系。寧澤濤與國家隊的徹底決裂或已成事實。運動員商業代言的行為如何規范,是順從運動隊的安排,還是走自己的道路,如何在追求個人商業價值與體育管理機構利益間取得平衡,是運動員和體育管理機構不能逃避的問題。運動員與各體育管理機構之間的利益關系必須理順,否則類似矛盾還將發生,不僅傷害優秀運動員,也將最終損害國家隊的利益。
小蔣隨想:在某種程度上,這有“成也蕭何,敗也蕭何”的味道。如果沒有體制的精心培養,寧澤濤或許無法“出人頭地”。而人一旦成名,又可能覺得自己憑什麼受限於體制,為何不能盡情追逐個人利益?如果陷入道義之爭,可能永遠沒有頭緒。對於這種事,首先應當承認各方都有權爭取屬於自己的合法權益,平衡並制約各方的權與利離不開契約。或者說,應通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約,設置各方的權限范圍,約束各方的行為。如果哪一方違反合約,理當按照違約處理。有人可能會問:合約的制定會不會出現馬太效應——某些單位會不會制定霸王條款,個人在尚未成名之前隻能“被接受”?應當說,這種可能是存在的。這其實考驗著勞動權益保障部門與工會組織的成熟度、合約制定時有無中立第三方監督、從業者被侵權時能否獲得應有維權。涉及體制性的改革比較復雜,但辦法總比困難多,全面深化改革是時代的要求。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