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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毒奶奶殺孫女獲刑10年判輕了?

蔣萌

2016年12月05日15:49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狠毒奶奶殺孫女獲刑10年判輕了?

背景:一心想要抱孫子的婆婆,多次催促兒媳生二胎。兒媳二胎產下一女,重男輕女的婆婆竟將出生僅4天的女嬰殺害。日前,江蘇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張愛芬有期徒刑10年。

新京報發表於立生的觀點:關於故意殺人罪《刑法》第232條規定的基本刑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別於其他犯罪的刑期表達是從低到高排列,故意殺人罪則是從高到低排列,由此也可看出法律對於故意殺人罪行的態度。即便在寬嚴相濟,嚴控死刑適用的背景下審視,因一己之私,直接故意殺人,首先考慮的也應是死緩,而不是基本刑裡10年有期徒刑的起刑點。南通市中院之所以輕判,據稱是張愛芬得到了親屬的諒解和鄰裡的求情。可是,出生僅4天就被害夭折的女嬰諒解她了嗎?她還能說得出話來嗎?張愛芬還有著諸多酌定加重情節——踩踏女嬰致死手段殘忍情節惡劣、滅絕人倫殺害血親、殺害的是未成年人且是嬰兒,隨便哪一項都足以把親屬諒解、鄰裡求情沖抵掉。張愛芬獲得輕判的實質唯一理由,也就是:她是孩子的奶奶。國家司法力量對於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乃至擅殺行為,不能採取綏靖主義。否則,助長霸蠻長輩,最終也不利家庭和睦。

小蔣隨想:對老人犯罪輕判源於幾方面因素——一是《刑法》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某些年長者被認為年老體衰,再危害社會的可能較低,依法懲處的尺度可能被放寬。此外,社會與法院可能覺得,這家已經死了一個人,若把另一個人判死刑(哪怕是死緩),對有關家庭是雙重打擊。本例中,親屬與鄰裡的“諒解”,未必是不痛恨這個心狠手辣的老太太,更大的可能是不想再搭上一條人命,不想被外人說成是“自家人冤冤相報”。既然被害人家屬都說“諒解”,法官也不願意做“惡人”,隻對張老太判處故意殺人罪的最低刑罰,也就有了“合理”解釋。殺害親孫女的張愛芬被判有期徒刑10年,不能說“不合法”﹔隻能說,這存在“法不外乎人情”的考量與妥協。從另一個角度,如果法院執意對張老太判處死緩乃至死刑,會不會引起其他爭議?在此問題上,是否有一致的公論?

護理院“探望有獎”能否喚起孝道?

背景:蘇州一家護理院推出“獎孝金”制度。這項制度規定:子女兩個月內到護理院探望父母長輩超過30次,就可獲200元現金抵用券,“獎孝金”現金抵用券,可以在繳納老人相關費用時抵用。“獎孝金”實施兩個月,看望老人次數暴漲。

新京報發表范軍的觀點:筆者認為,獎孝金這一設計,其問題最大的地方還不是金錢刺激,而是子女探望記錄的公示制度。公示就形成了一種道德強迫。一家護理院有什麼權力做這種事情,公示探望記錄,等於是把老人和子女們的隱私行為暴露出來。可以理解,這種公示可以給子女們造成某種道德壓力,迫使他們去盡孝。可是問題正在於此,一家社會機構憑什麼可以強迫民眾來行孝,公權機構尚且隻能倡導,社會機構這一做法更是明顯的越界行為。“獎孝金”可以暫時勾起他們內心的思念和愧疚,但無法消磨因長期親情分離產生的“親情疲勞”。要使藏在心裡的孝順化作溫馨的行動,“獎孝金”的作用顯然是有限的。“常回家看看”早已入法,尚且不能解決老人的精神需求,一個“獎孝金”又奈其何?

小蔣隨想:200元除以30次,平均每次“獎金”6.6元左右。要說晚輩是沖著這點“獎勵”去看望老人實在可笑,6.6元很可能不夠往返路途的公交車票價,更不要說晚輩看望老人多少要買點東西的“成本”。所以,我不覺得“看望老人次數暴漲”是沖著錢。至於公示探望記錄會不會產生道德壓力,也得兩說。畢竟,不肖子孫算計老人、拋棄老人極其赤裸,壓根兒不理會旁人的白眼。而且,養老院的所謂公示,隻在養老院的范圍之內,不會“抄送”至晚輩的單位與住地,對后者的“社會影響”有多大?如果“看望老人次數暴漲”所言不虛,我倒覺得是一些晚輩的良心與孝心被喚起。至於這是短期熱度還是會形成常態,有待觀察。不管怎麼說,住在護理院的老人多半自理能力很弱,已不適合居家養老,能多被子女與孫輩看望,而不是“與世隔絕”地面對護理院的暮氣沉沉,總是一件好事。若這只是護理院的自我炒作,則要另當別論。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王倩、文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