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評:別讓“禁止強迫購物”停在紙面上

石川

2016年08月03日07:07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旅行社組團出游,不但可以有購物環節,還可以有多次購物。8月1日,國家旅游局發布《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其中對於安排購物場所或付費旅游項目有了更加清晰的規定,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明列,並與旅游者協商一致做出准確詳細說明,游客要簽字確認,如果誘騙旅游者參加購物,旅行社將面臨三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罰款。

“將購物點包裝成小景點,進景就是進店”,強制或誘騙游客購物,已是旅游市場中眾所周知的潛規則,也是引發旅游爭端的一大誘因。某地導游強制游客購物遭拒,居然歇斯底裡地罵道:“天上沒有掉餡餅的事情,不買就不要再來香格裡拉,滾蛋!垃圾!”如此導游,如此行為,無不激起公憤。

如今,《條例》正在公開征求意見,再次向強制購物說不,無疑令人欣喜。之所以稱“再次”,原因在於,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已明確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國家旅游局發布的《關於打擊旅游活動中欺騙、強制購物行為的意見》也規定,“旅行社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安排購物的”,可被認定為“欺騙、強制旅游購物”。由此可見,強制購物早已於法不容,不經游客同意安排購物也在禁止之列。

平心而論,游客並非全無購物意願。出門在外,誰與願意帶回點禮品或特產?他們人生地不熟,導游適當引導,或提點有意義的建議,並無不可。而游客排斥的不是建議,而是強迫。在規定地點必須購某種物品,明明價格虛高還強迫游客購買,游客當然不樂意,甚至憤而反抗了。

如今,《條例》關於購物有兩大亮點,一是立標准,所謂的“丑話說在前面”。在合同中要寫明,行程中一共有幾次購物,都要去什麼購物場所,每次停留時間多長。二是多協商,所謂的“打開窗戶說亮話”。旅行社可以指定購物場所,但需要與游客協商一致,並向游客做出准確、詳細說明,由游客簽字確認。有了這兩點,游客和旅行社或導游就能各得其所,也各取所需,從而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此外,《條例》還規定,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就其所購物品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費用,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這一規定有釜底抽薪之效,類似乎網購中的“后悔權”,即網購商品在到貨之日起7日內無理由退貨。如果該條例獲得通過,該條款獲得落實,游客自然開心不已,因為該條款是站在游客這一方的,他們的合法權益可獲得強有力保障。

問題的關鍵是,如何落實這一條款?如果沒有詳細的細節支撐和完備的法治配套,日后恐引起爭議。比如游客想退貨就退貨,會不會增加旅行社的運作成本,他們樂意接受嗎?如果當初購物完全屬於自願,帶回家使用了大半個月突然覺得不爽便退回了事,這公平嗎?為此,相關部門應該制定出更詳細更精准的規定,免得留下扯皮空間。

當然,《條例》只是送審稿,目前處於征求意見階段,不僅游客可提建議和意見,旅行社和導游也有權提意見和建議。最終會不會修改,以及如何使之更完全,這就需要各種意見充分“發酵”,也需要相關部門最大程度尊重各種群體的觀點表達,並集思廣益,力求使《條例》經得起推敲,又能平衡各方利益。

強迫購物早該壽終正寢了,禁止強迫購物已是廣大游客最朴素也最迫切實現的基本訴求。不讓這項規定只是看上去很美,就需要監管部門更有擔當,需要立法部門更有立法高度,也需要旅行社和導游更有遵紀守法意識。我們常說,旅游業是“沒有煙囪的工業”,我國已成為不折不扣的旅游大國,卻不是旅游強國。當法治不斷健全,游客少一些人在囧途,旅游體驗不斷改善,才能實現多贏,我們才敢說我國是旅游強國。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